两部门: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
来源:力久律所  |  发布时间:2017-06-08  |  浏览次数:1749次   |  作者: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

    记者7日从财政部了解到,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通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

  通知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知并称,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此外,通知要求,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积极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辅导工作,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新华社记者 申铖 郁琼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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