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怎么办?
来源:力久律所  |  发布时间:2016-01-12  |  浏览次数:963次   |  作者: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
    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或由于某种原因而丧失了已取得的权利或引起某种权利的终止,都是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所不愿见到的。那么专利申请被撤回,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又如何应对呢?
  
一、原因
  
  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的原因较多,以发明专利申请为例,就不同的审批阶段,可能造成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的原因如下。
  
1.初审阶段造成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的原因
  
(1)没有按期缴纳专利申请费和印刷费;
  
(2)没有按期答复审查员的补正通知书;
  
(3)没有按期缴纳第一次(即第三年度)维持费和滞纳金;
  
(4)没有按期(自申请日起3年内)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和缴纳实质审查费。
  
2.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的原因
  
(1)没有按期答复审查员的审查意见通知书;
  
(2)没有按期缴纳维持费和滞纳金。
  
二、应对
  
  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后,申请人如果不想失去该专利申请,就应该在恢复期限内及时办理专利权利恢复手续,不要忙于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陈述意见,而错过了办理恢复手续的机会。申请人认为不是自己的过错造成被视为撤回的,也应该先办理恢复手续,然后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陈述意见。若真的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过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是会把恢复费退还给申请人的。
  
三、原则
  
  为了对申请人、专利权人或者其它利害关系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因正当理由而造成的权利丧失提供补救的机会,特规定了请求恢复权利的程序。请求权利恢复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1)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耽误了期限,造成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但是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其权利;
  
(2)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而耽误了期限,造成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说明理由,请求恢复其权利;
  
(3)未按期缴纳维持费或年费的,只能以不可抗拒的事由为理由,请求专利局恢复其权利。(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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