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拟禁止出现商标标识及联系方式
来源:力久律所  |  发布时间:2014-05-09  |  浏览次数:1235次   |  作者: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

    据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昨天消息,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意见稿,公益广告禁止出现商品或商业服务名称、商标标识、联系方式以及任何与宣传、推销商品或商业服务有关的内容。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6月8日。

  针对实践中对公益广告的模糊和泛化现象,意见稿特别规定了排除款,以体现“公益性”,制定了内容发布准则。征求意见稿规定,商业广告中涉及社会责任内容的,不属于公益广告。企业冠名的公益广告可以标注企业名称,但不得违反相关内容。如不得出现商品或服务的名称,以及与宣传、推销商品或服务有关的内容,包括单位地址、网址、电话号码、其他联系方式等。违反规定将视为商业广告。(人民网)

联系我们

-

电话:028-62011009 / 19130655017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长华路19号万科汇智中心11楼1115号
邮箱:lijiu@sclijiu.com
扫描识别二维码联系我们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