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成都市著名商标申报和认定(复核)工作,根据《成都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成都市著名商标认定(复核)工作流程
(一)受理和初审
1.申报受理时间
(1)申请新认定成都市著名商标的:申请人应于当年7月1日至30日,向所在区(市)县工商(市场和质量监管)局提交申请。
(2)申请复核认定成都市著名商标的:申请人应于成都市著名商标有效期满当年4月1日至30日,向所在区(市)县工商(市场和质量监管)局提交申请。
2.初审
各区(市)县工商(市场和质量监管)局收到申请人申报材料后,按照《成都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进行初审,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二)市局审核
1.审核书式材料。
2.查询信用记录及征询意见。
3.实地考察。
4.商标分局专题会研究。
5.市局认定领导小组审核。
6.局长办公会审议。
(三)专家评审
(四)认定公告
(五)其他相关工作
1.制作发放《成都市著名商标证书》和牌匾。
2.未通过认定(复核)的,由区(市)县工商(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到市局商标分局领取《不予认定通知书》和申报材料,并送达申请人。
3.市局对予以认定(复核)的申报材料按认定有效期存档保存,期满后销毁。
二、成都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人资质及申报材料要求
(一)申请人条件。申请人应当符合《成都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六条规定条件。
(二)申报材料要求。申报材料包括书式材料及光盘。
光盘按下面装卷顺序,用PowerPoint编辑存档,光盘封面标注申请人和申请商标,商标图样另以JPG格式单独存档,便于后期制作证书。书式材料只需提供以下第1、2、3、4、5、6、7、9、11、14、15、17、21项内容并装订成册。
材料内容及装卷顺序:
1.封面
2.目录
3.申请报告及《成都市著名商标认定(复核)申请表》(加盖鲜章)
4.委托代理机构文件(如无委托则不需要此项)
5.商标注册证及相关权属变更证明、备案等复印件(加盖鲜章)
6.《成都市著名商标证书》复印件(复核认定需提供)
7.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鲜章)
8.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
9.产品的外包装商标使用图样
10.企业识别系统有关商标部分
11.申请人近三年使用该商标的产品或服务主要经济指标(税务证明原件及财务报表复印件),近三年经济指标出现亏损或下滑的,提交亏损或下滑原因的详细说明。
12.近三年使用该商标产品或服务的销售区域证明材料
13.近三年的广告宣传费用有关凭证复印件
14.近三年使用该商标产品或服务的行业排名(复核认定可不提供)
15.申请人相关资质和荣誉证书
16.消费者及用户的评价或反映情况
17.有无被假冒侵权事件发生的说明材料
18.能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有关材料
19.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证明材料
20.其他需补充说明材料(如没有需补充说明可不需要)
21.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的保证
三、区(市)县工商(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初审及市局书式审查项目
1.申报材料是否基本符合《成都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并同时审查下列事项:
(1)申请人申报著名商标适用商品和服务,应以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和服务为限,不得笼统涵盖商标注册证核定的所有商品或服务。
(2)申请人为被许可使用人,须提交商标权利人授权书、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
(3)申请人应按要求如实公示企业信息及年报,在填报经济指标时,应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年报经济数据一致,如填报数据与年报数据不符,需提交相关说明并附相关审计财务报表。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区(市)县工商(市场和质量监管)局不予受理,市局不进行实地考察,不予认定。
(1)申请人主体资格不符合申报条件。
(2)申请认定商标注册不满1年, 连续实际使用不满3年。
(3)申请认定商标使用严重不规范。
(4)主要经济指标未达到领先。
(5)申报材料虚假不真实。
(6)申请商标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与实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符。
(7)商标权属有争议或权属状况不确定,商标正在转让且核准转让证明未下达。
(8)生产经营许可审批等手续不完备。
(9)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注册商标被依法撤销或者注销。
(10)企业有不良信用记录(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经营异常名录)。
(11)未按要求如实公示企业信息及年报。
四、实地考察项目
实地考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推动创业创新为目的,扶持小微企业,扶持一、三产业企业,扶持政府主导产业企业,全面衡定经济指标、市场区域、商标管理、质量管理、企业知名度、企业形象等六个方面的条件,严格计分考查,择优认定。
1.经济指标
(1)年均销售额
(2)年均纳税额
(3)年均利润额
2.市场区域
3.商标管理
4.质量管理
5.企业知名度
6.企业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