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专利合作联盟(PCT联盟)第四十七届会议通过了新的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下称细则)修改,新细则已于2016年7月1日正式生效。此次修改共涉及6条、11款,涵盖PCT国际专利申请用语、优先权权利的恢复、国际公布的内容、期限延误的宽恕、通信语言的规定,以及国际申请文档的获得等方面。此次细则修改的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
关于“不得使用的词语”的修改
修改细则第9条第2款:“发现不符合规定”
修改说明:新细则规定对于国际申请文件中不得使用的词语,除受理局和国际检索单位外,补充国际检索单位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下称国际局)也可予以指出,并建议申请人自愿对其国际申请作相应修改,同时将该建议通知其他3个局或单位。
该条款的修订适用于国际专利申请日在2016年7月1日当天或之后的任何国际申请。
关于“由受理局作出优先权权利的恢复”的修改
修改细则第26条之二第3款:“由受理局作出优先权权利的恢复”
修改说明:新细则规定在优先权恢复程序中,受理局应当向国际局传送与之相关的所有文件,具体包括:申请人提出的优先权恢复请求、受理局对该请求所作的决定和作出决定所依据的恢复标准、优先权恢复请求副本、未在优先权期限内提交国际申请的原因以及支持该原因的声明或其他证据。同时,对于以上文件涉及不宜公开的信息的,受理局可以不向国际局传送。
该条款的修订适用于国际专利申请日在2016年7月1日当天或之后的任何国际申请。
关于“国际公布内容”的修改
修改细则第48条第2款:“(国际公布)内容”
修改说明:新细则规定在国际局完成国际公布技术准备之前,申请人可以写明理由请求国际局将不宜公开的信息从国际公布文档中删除。同时,当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指定补充检索单位或国际局注意到任何以上信息时,可以建议申请人向国际局提出请求,将信息从国际公布文档中删除。若国际局接受了申请人的请求,应立即通知持有相关文档的局和单位。
该条款的修订适用于国际专利申请日在2016年7月1日当天或之后的任何国际申请。
关于“文档的获得”的修改
修改细则第94条第1款:“获得国际局持有的文档”;
增加细则第94条第1款之二:“获得受理局持有的文档”;
增加细则第94条第1款之三:“获得国际检索单位持有的文档”;
修改细则第94条第2款:“获得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持有的文档”;
增加细则第94条第2款之二:“获得指定局持有的文档”;
修改细则第94条第3款:“获得选定局持有的文档”。
修改说明:新细则规定国际局不应当提供包含从国际公布文档中删除的不宜公开信息的文档,以及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不予公开信息的文档。此外,国际局还不得提供包含在其文档中的仅为国际局内部使用的任何文件。
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补充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审单位可根据申请人或申请人授权的任何人的请求,收取服务费后提供包含在本单位持有文档中的任何文件。如果指定局或选定局适用的本国法允许第三方查阅国家申请的文档,该局可以允许在与本国法规定的查阅国家申请文档的相同程度内,收取服务费后提供与国际申请相关的任何文件。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补充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审单位不应提供包含了从国际公布文档中删除的或应申请人向国际局请求不予公开的任何信息的文档。
以上条款的修订适用于国际专利申请日在2016年7月1日当天或之后的任何国际申请。
关于“期限延误的宽恕”的修改
修改细则第82条之四第1款:“期限延误的宽恕”
修改说明:新细则增加了因电子通信服务普遍不可作为期限延误宽恕的理由。该条款的修订适用于造成期限延误的事件发生在2016年7月1日当天或之后的任何国际专利申请。
关于“通信语言”的修改
修改细则第92条第2款:“(通信)语言”
修改说明:新细则规定对于申请人向国际局提交的信函,可用语言由原来的英文或法文增加至国际公布语言中的任何一种。该条款的修订适用于通信日期在2016年7月1日当天或之后的任何国际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