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疫情期间对申请人实施的临时政策和救济措施汇总
来源:力久律所  |  发布时间:2020-04-17  |  浏览次数:1669次   |  作者: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

相关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疫情期间对申请人实施的临时政策和救济措施汇总


当前,部分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以及相关知识产权国际组织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出台了一系列临时政策和救济措施。为便于中国用户了解相关信息,及时处理知识产权事宜,现进行汇总以供参考(截止到3月31日),具体要求和规定以外方官方通知为准。


摘录部分如下。


(一)韩国特许厅

任何在韩国特许厅申请专利的申请人,无论国籍,凡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而导致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材料或支付费用的均可享受救济。为申请救济,申请人应提交救济申请或支付说明,同时应提交解释说明和证明材料。

 

因非申请人的因素而导致申请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修改申请的,在收到申请人提出修改的请求后,韩国特许厅厅长或韩国特许厅审判院院长可以在相关影响因素停止存在后的两个月内撤销无效。

 

如果一项专利申请已被撤销或者因专利申请人不符合任何规定的期限而被最终且决定性驳回,但导致上述的原因并非专利申请人,那么专利申请人可以自该影响因素停止存在起的两个月内要求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或复审。

 

另外,无论国籍,对于申请仍处在韩国特许厅审查过程中的申请人,其韩国特许厅要求的提交书面意见等事项的指定期限将被自动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这一措施也同样适用于申请人因任何与新冠肺炎有关的原因而未能遵守一些程序事项时间限制的案件,韩国特许厅将视上述原因为不可控制的理由,因此对申请人免责。申请人仅需在声明中简单表明造成以上错过时限的原因与新冠肺炎相关。事后的补救措施也将被允许于2020年4月30日前提出。


(二)欧盟知识产权局

欧盟知识产权局发布公告,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影响,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 101(4)条和《共同体外观设计实施细则》第 58(4)条的规定,申请人所涉及的欧盟案件,如法定期限在2020年3月9日至2020年4月30日之间(包括2020年3月9日和2020年4月30日),可延长至2020年5月1日(由于5月1日为法定节假日,因此相关期限实际上被延长至5月4日)。该决定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将在欧盟知识产权局刊登公告。

 

 (三)欧洲专利局

欧洲专利局于2020年3月15日发布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时限延期通知,主要涉及疫情严重地区申请人根据《欧洲专利公约》(EPC)以及《专利合作条约》(PCT)所申请的案件。其中,根据 EPC 细则第134条第(2)款和第150条第(2)款的规定,自通知发布当日及之后过期的时限,其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4月17日。此外,根据PCT细则 82之四.1款,时限延误在一定条件下可予以宽免。我国申请人可根据该通知,做好案件相关调整安排和工作准备。

 

相关通知具体如下:

1.鉴于COVID-19爆发的影响所引起的问题,在时限延误的情况下,请关注《欧洲专利公约》(EPC)和《专利合作条约》(PCT)所规定的一般法律救济措施,特别是根据本通知的EPC细则134条第(2)款的适用,以及EPC细则第134条第(5)款和PCT细则第82条之四.1款的可能适用。

 

2.与许多其他缔约国一样,欧洲专利局所在地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正在经受人员流动、社交以及某些服务、交流和公众日常生活的限制,符合EPC细则第134条第(2)款中定义的不可抗拒事由。因此,为所有当事人及其代表将本通知即日起的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4月17日。根据EPC第150条第(2)款,这也适用于按照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国际申请。

 

如果不可抗拒事由持续至上述日期后,则将发布另一条通知从而进一步延长上述有效期。

 

3.在与本通知第2段不冲突的情况下,对于本通知未涵盖的情况,EPC细则第134条第(5)款为异常状况所导致的申请人、当事人或其代表的居住地或者营业地无法正常投递或者传输邮件的情况提供了保障。此规定适用于申请人不可控的异常状况所导致的时限延误的情况,因此,在受疫情影响的地区,任何遭受干扰影响的申请人、诉讼当事人或其代表均可援引。

 

4.根据EPC细则第134条第(5)款的规定,如果相关人员可以提供证据表明,在期限届满日前十天内的任一天由于此异常状况而导致时限延误,并且最迟在不可抗拒事由结束后的第五天完成邮寄或传送,那么误期收到的文件应视为已经按期收到。

 

5.在与本通知第 段不冲突的情况下,有关PCT适用的期限和条件,请参见PCT细则82之四.1款。特别是,任何相关当事人可以提交令人信服的证明,其未能遵守PCT的时限是由于在其居住地、营业地或者逗留地发生的自然灾害或其他类似原因造成的,并且已经在合理限度内尽快办理了相关手续(不迟于有关期限届满后6个月),则时限的延误应予以宽免。该规定适用于在国际阶段待审的国际申请,但不适用于优先权期限。

 

其中,截至2020年3月17日,高危地区名单已更新如下:中国,韩国,伊朗,意大利,德国(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的海因斯贝格),法国(大东区),奥地利(蒂罗尔州)、西班牙(马德里)、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华盛顿州及纽约州)。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区域定义可能会发生变化,访问EPO网站进行定期更新。

 

(四)英国知识产权局

英国知识产权局现暂时关闭办公场所,但申请人仍可在线办理大部分业务。现该局开通专用邮箱,以代替传真及邮寄方式接收纸件。在进一步通知之前,该局不再通过传真服务处理文件。

 

该局宣布自3月24日起,所有权利的计算日期中断,并将于4月17日重新评估相关情况,决定继续延长中断期,或者宣布中断期将在两周后结束。


(五)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

一般措施

1. 办公场所不对外开放,开放时间另行通知。

2. 目前大部分员工在家办公,建议考虑通过邮件方式联系info@ipi.ch,也可通过电话联系+41313777777(周一至周五,8:00-12:00-13:00-17:00)

3. 不举办培训活动。具体培训活动时间另行通知。

4. 不在办公场所协助进行专利检索和专利布局分析。欢迎用户提交申请,如达到技术要求,可通过在线会议的方式协助检索。

5. 疫情期间,继续无保留提供知识产权检索、专利商标检索服务。

 

知识产权流程

A.延期请求

1. 对于延长期限的请求,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将在国内法和国际法的框架下行使权力。对于所有流程期限,第一次和第二次将分别给予2个月的延期。如出现重要原因,不需任何反对方同意,将给予第三次合适时限的期限延长。这些规定也适用于不用于使用的商标的异议和撤销程序中的期限。

2. 法律未做规定的付费方面的期限,只有在有重要原因的情况下才可延期。

 

B.错过期限的救济措施

如未遵守时限,则

1. 对于商标、专利和外观设计流程,可在收到届满通知书2个月内,最迟于届满后6个月内请求进一步处理。

2. 对于商标和外观设计流程,可在导致未遵守期限的原因消除后 30 天内提出恢复权利请求。

3. 对于专利流程,可在导致未遵守期限的原因消除后2个月内,最迟于未遵守期限届满起一年之内提出恢复权利请求。

 

C.期限暂缓

1. 原于3月21日至4月19日期间届满的大部分期限将暂缓至4月20日到期,包括续展费和年费的支付期限。

2. 对法定期限或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设定期限的暂缓于4月19日截止,并于4月20日继续,这也涉及上诉时限。

3. 期限暂缓不适用于:

- 由几个月或几年决定的期限(如:优先权、提交异议的期限、支付异议期限的费用)

- 在4月19日之后届满的期限

- 国际流程的时限(PCT、EPC、马德里体系、海牙体系)

4. 期限暂缓对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不产生影响。在3月21日至4月19日期间届满的知识产权不会因期限暂缓而使有效期延长。


(六)法国工业产权局

在3月12日至法国卫生紧急状态结束后一个月内到期的期限将延长1个月。即:如原期限为1个月,则该期限将在法国卫生紧急状态结束后2个月到期;如原期限为2个月或以上,则该期限将在法国卫生紧急状态结束后3个月到期。

 

以上期限延长适用于法国工业产权法规定的所有期限,具体包括:申请商标异议,支付专利年费,商标续展、外观设计延长保护期、宽限期,提出行政或司法上诉,征求第三方意见或答复通知书。

 

以上期限延长不适用于国际条约或欧洲相关法规中规定的期限:国际优先权期限、提交专利申请的缴费期限、提交补充保护证书的期限。

 

该局所有流程已实现无纸化,在疫情期间将持续运行。知识产权的审查、注册等工作将不受影响。该局联系电话:+330820210211。


(七)德国专利商标局

德国专利商标局将使用现有的电子手段来开展有关专利、实用新型、商标及外观设计的工作并继续提供各种服务。IP申请及其他相关程序可使用该局电子文件系统DPMAdirektPro和DPMAdirektWeb进行。

 

知识产权公告可能不会在原定日期发布。该局将延对所有未决程序进行期限延长,在2020年5月4日之前,不会因为任何期限的到期而做出决定。有关延长时限的通知将不另行发出。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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