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与国际专利分类参照关系表(2021)(试行)》的通知
来源:力久律所  |  发布时间:2021-02-19  |  浏览次数:1024次   |  作者: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

国知办函规字〔2021〕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做好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活动的统计分析和动向监测,编制《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与国际专利分类参照关系表(2021)(试行)》。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在工作中参照使用。


特此通知。


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与国际专利分类参照关系表(2021)(试行).docx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1年2月7日




附件: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与国际专利分类

参照关系表(2021)(试行)


一、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部署要求,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分析及动向监测,满足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活动的统计需要,制定本参照关系表。


本参照关系表适用于对“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发展状况进行宏观统计监测;适用于各地方、有关部门开展相关产业专利统计监测工作。


二、编制原则


(一)以国家规划文件为依据。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86号)为指导,根据《“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编制思路和框架设计,明确适用范围。


(二)实现产业直接对照。把握专利分类专业特点,将国际专利分类直接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进行对照,为实现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与经济活动的关联分析提供统计依据。


(三)确保产业全面覆盖。覆盖战略性新兴产业全部领域,实现与国际专利分类的全面对照关系。


(四)应用位置优先原则。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等基础技术涉及的分类号,可同时应用在高端装备制造产业、生物、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节能环保、数字创意和相关服务业等产业的,优先对照至该应用位置。


(五)注重实际可操作性。按照技术相关度,将国际专利分类对照至最相关且唯一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位置,便于统计使用。


(六)具有动态可调整性。可随着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国际专利分类的调整以及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发展实现适应性调整。


三、参照范围


针对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新能源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数字创意产业、相关服务业等9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以及脑科学、量子信息和区块链等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建立与国际专利分类的参照关系。经合并去重,共建立关系 1872 条,涉及国际专利分类表 8 个部、89 个大类、317 个小类、2893个大组、35473 个小组。


四、有关说明


(一)战略性新兴产业均对应一个或多个国际专利分类,表示该国际专利分类下专利与所述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所述国际专利分类对应的关键词是对该分类的进一步限定,以实现更为准确的统计。


(二)国际专利分类号后加“*”表示包括国际专利分类该层级及以下所有分类号,对于需排除的分类号加括号予以说明。


(三)编制使用《国际专利分类表(IPC 2020.01)》《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参考《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和《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网络版)。战略性新兴产业第一、二层分类代码及名称相关表述均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相一致。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与国际专利分类参照关系表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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