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S5都开发布会了,5500万担保维权的《王者荣耀》案你知道吗?
来源:力久律所  |  发布时间:2020-06-26  |  浏览次数:3609次   |  作者: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

作者

力久律师事务所

法务部  昝艾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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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6.12的凌晨索尼终于正式发布了次世代主机PS5,原本定于6.5上线后突然被宣布无限期延迟,万人期待的PS5还是在不久后如期而至了,加之微软的Xbox Series X,这应该是今年游戏界不可错过的两件大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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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游戏界,除了索尼微软这两款主机游戏非常火爆外,随着互联网的极速发展,网络游戏也成了不少年轻人的心头好。一经推出便受到网友追捧的《王者荣耀》则是一款以Android、iOS操作系统为运行环境的MOBA类手机游戏,是由腾讯天美工作室(成都)开发的英雄竞技手游。这款火爆的手游让一些短视频平台也意图从中分得一杯羹,早在2018年,腾讯作为《王者荣耀》游戏软件及相关元素的著作权人便起诉了阳光文化、字节跳动、今日头条等公司侵害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广州互联网法院院于二月份公布了一审判决结果,同时也在今年的4.26知产日被收录为了十大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中,跟着栗子一起来康康吧~

案情简介

2018年,原告作为手游《王者荣耀》的研发者腾讯(成都)对游戏软件及其他的相关元素享有著作权,并授权腾讯(深圳)进行运营以及维权等等。被告阳光文化传媒公司在其运营的西瓜视频APP的游戏专栏中设《王者荣耀》专区,在显著位置推荐《王者荣耀》游戏短视频,并与游戏玩家签订《收益共享协议》,吸引玩家上传经录制、剪辑、配乐和解说的《王者荣耀》游戏画面短视频。未经许可传播大量游戏短视频并获得巨大收益,在腾讯公司起诉后为避免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便向法院申请了行为保全,申请阳光文化公司停止传播《王者荣耀》相关游戏短视频,并为此提供了高达5500万元的担保。经广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审理后,判决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立即停止在其运营的“西瓜视频”APP上传播包含有《王者荣耀》游戏画面的所有视频,并赔偿原告480万元以及16万元的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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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

(1)《王者荣耀》游戏整体画面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中的作品?若构成作品,具体属于哪种分类?

(2)腾讯公司是否享有对游戏画面的著作权?著作权究竟归属于游戏玩家还是游戏开发商?

(3)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对《王者荣耀》游戏整体画面所享有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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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游戏整体画面是否构成作品?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可知,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作品需要具备的特征应当包括第一:属于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内的表达,第二:具有独创性,第三: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进行复制。

本案中,《王者荣耀》游戏是一款多人参与的网络游戏,用户登录后可按照游戏的规则支配游戏中各种不同的角色。游戏中可能存在的各个不同的画面可以由不同的玩家、不同的组队方式以及不同的操作玩法构成,具有无法穷尽列举的不确定性。首先它属于有伴音的连续活动影像画面,是开发者思想或者情感的表达;其次,游戏场景画面精美、人物形象鲜明生动,体现出的是创作者对角色设定、战斗主题的独特选择、编排,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最后,游戏画面可以通过截屏、录制等方式以有形形式进行复制。

因此,可以看出《王者荣耀》游戏整体画面是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的,游戏画面构成作品。

  (2)游戏画面属于哪种作品?

【法条索引】

《著作权法》第3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及相关规定可知,网络游戏并非是法定的作品类型,“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属于作品的种类之一。而电影及类电作品通常是指事先已经形成并且固定在有形物质载体上的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活动画面,而虽然《王者荣耀》游戏的连续画面不是通过摄制方法固定在一定介质上,并不完全符合对“类电作品”的规定。但其表现形式为可以由用户通过游戏引擎调动游戏资源库呈现出相关画面的有伴音的连续画面,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的传播技术和表现形式会不断出现。当新的作品形式与法定作品类型都不相符时,应当根据知识产权法激励理论的视角,允许司法按照知识产权法的立法本意,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平正义的原则,选择相对合适的法定作品类型予以保护。因此,应当认定《王者荣耀》游戏整体画面是属于“类电作品”。

(3)游戏画面著作权归属于开发商or游戏玩家

【法条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对于有对手游戏玩家参与的多人网络游戏中,没有对方的互动,其中的一方玩家是不可能独自完成游戏竞技比赛的。这也就决定了游戏画面的进展并非由其中任意一方玩家按照自己事先的意图来创作出来的,也就是没有创作意图,即并非是游戏画面的作者、并不享有著作权。因此,游戏整体画面的著作权是应当归属于开发商的。

(4)被告传播短视频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侵犯了什么权利?

【法条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根据《著作权法》及相关规定可知,著作权除人身权外还包括了复制权、展览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等财产权利。

本案中,《王者荣耀》游戏的用户协议明确约定了未经腾讯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录制、直播或向他人传播腾讯游戏内容等内容。然而,被告却在其运营的西瓜视频APP的“游戏专栏”中专门设有“王者荣耀”专区,使游戏玩家可以将录制的《王者荣耀》游戏短视频上传至平台从而进行营利。将未经许可的游戏视频放置在开放式平台上使得公众可以在自己选定的任意时间与任意地点进行观看、下载涉案游戏视频,此行为已经符合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栗子温馨提示

本案是国内首例认定MOBA类连续画面为类电作品的判决,这对于正火速发展的游戏界、电竞行业来说影响是非常深远的。此案中将游戏对战画面认定为属于“类电”作品,对日后其他与本案相似的网络游戏侵权纠纷中有值得借鉴的意义,对于网络游戏市场的健康发展、良性竞争秩序以及维权问题起到了积极导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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