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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 费 公 示
四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您好,我们律所于2017年10月26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来关于贵公司专利的缴费通知书(专利详情请查看附件),该通知书已发送至约定的联系邮箱,未收到贵公司的回复。现公示告知,如果在缴费通知书规定缴费期限前5个工作日前未收到贵公司的书面指示(指示函请发送邮箱至: chenmei@sclijiu.com),我们将视为贵公司放弃委托我们办理附件中专利的缴费事宜,为此导致专利权终止由贵公司自行负责!
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
2017 年 10月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