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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久律所受成都万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万贯”)的委托,代理了成都万贯与绵阳万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绵阳万贯”)之间的“万贯”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经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审后,最终审理认定,绵阳万贯的行为构成了对成都万贯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一审获得胜诉,切实保护了成都万贯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成都万贯依法拥有“万贯”文字商标及图形商标,经过多年的经营和宣传,成都万贯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绵阳万贯在某商业地产项目中,就涉案项目进行销售,还在多种宣传场景中大量突出使用“万贯”文字及标识。
成都万贯认为绵阳万贯的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成都万贯的商标权,并且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为此,成都万贯委托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对绵阳万贯提起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之诉。

(成都万贯图形商标)

(绵阳万贯涉案标识)
判决经过
力久律师详细梳理在案全部证据,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绵阳万贯立即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使用“万贯”企业字号并赔偿成都万贯经济损失。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庭审确认的证据,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定如下:涉案两商标合法有效;绵阳万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在经营过程中使用“万贯”文字及图案的行为,侵害了成都万贯的注册商标使用权;绵阳万贯将“万贯”文字商标作为企业字号在与成都万贯经营的同类服务商品上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同样构成对成都万贯的注册商标使用权的侵犯;成都万贯集团及控股的子公司一直使用“万贯”作为公司字号,在四川其他地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因此绵阳万贯的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绵阳万贯提供的服务与成都万贯存在关联关系,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判决结果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如下:一、绵阳万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成都万贯注册商标使用权的行为;二、绵阳万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万贯”字号;三、绵阳万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成都万贯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开支共计15万元;四、驳回成都万贯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现已一审审理完毕,绵阳万贯因不服一审判决,已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案一审判决,是国家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印证。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要重视知识产权,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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