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久律所为当事人减少因疫情造成的损失
来源:力久律所  |  发布时间:2020-07-05  |  浏览次数:2164次   |  作者: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

今年,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让全国人民措手不及,大部分企业停工停产、所有学校延迟开学,人们的生产生活都受到了阻碍。 

因为疫情,专利权人无法及时维护专利,并且超过了权利恢复期限,导致专利权失效。于是寻找力久律所的帮助,力久律所流程部接到当事人的委托后,详细了解情况,分析后认定当事人情况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条的规定(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权利丧失),因此,可以此为切入点进行取证说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权利恢复请求,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最终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过,减小当事人因疫情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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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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