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形状构造可受反法保护 | 科林公司诉不正当竞争案胜诉
来源:力久律所  |  发布时间:2020-09-15  |  浏览次数:1147次   |  作者: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

作者

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

法务部  王玲琳


事件概述


成都科林分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林公司)研发生产的AutoHS 40位自动顶空进样器(以下简称涉案产品)于2004年研制成功并于2005年起开始销售,并多次获得行业奖项,市场评价和市场知名度较高。


成都奥谱勒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谱勒公司)生产、成都奥普乐仪器有限公司宣传、展示和销售40位顶空进样器(型号APL-HS-Auto40,以下简称被控产品),被控产品与涉案产品采用近似的形状构造。


科林公司发现涉嫌侵权行为后,苦于产品未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亦未申请注册立体商标,陷入困局。科林公司委托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希望能通过知识产权获得维权。力久律师团队曹晋玲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对案件全面、专业、准确的研判,代理科林公司以奥谱勒公司、奥普乐公司侵犯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对产品知名度的海量举证,对产品形状构造具有特有性的有力论证,获得一审胜诉。奥谱勒公司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再次以专业能力和严谨态度,帮助企业成功维护合法权益。


裁判结果 


奥谱勒公司、奥普乐公司因侵犯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2019年5月20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奥谱勒公司、奥普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科林公司AutoHS 40位自动顶空进样器近似的装潢的行为;奥谱勒公司向科林公司赔偿500 000元,奥普乐公司向科林公司在200 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奥谱勒公司、奥普乐公司在仪器信息网(https://www.instrument.com.cn/)发表声明,消除影响。奥谱勒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8月2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知名商品的形状构造可构成特有装潢


本案中,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涉案产品是否构成知名商品、涉案产品的形状构造是否构成商品装潢、涉案产品的装潢是否特有、被控产品的装潢是否与涉案产品的装潢混淆等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论述,明确知名商品的形状构造可以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特有装潢。


案件意义:知名商品的形状构造可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1、产品的形状构造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不仅可以通过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获得专利法保护,还可因构成知名商品特有装潢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2、不符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条件的产品形状构造,在满足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特有装潢规定的情形下,有可能因构成知名商品特有装潢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3、产品的形状构造获得的外观设计专利失效后,仍可因构成知名商品特有装潢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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