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主要公约及中国参与现状
From:LiJiu  |  Time:2016-12-14  |  Reading times:1073次   |  Author:中国百科网

    世界上的财产权可以分为两大类,即有形财产权和无形财产权。有形财产又可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就是可移动的财产,不动产就是永久固定在土地上的财产。而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所谓人身权利,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或对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等等,这种权利称之为精神权利。所谓财产权利是指智力成果被依法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这些智力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之为经济权利。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人的心智、智力的创造,属于“智力成果权”,它是指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成果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随着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增强,世界各地在保护和实施这些权利方面的巨大差别成了国际经济关系紧张的一个根源。为增进秩序和可猜测性及更加系统地解决纠纷,在1986至1994的著名的乌拉圭回合贸易谈判期间,人们曾谋求为知识产权制定新的国际贸易规则。其结果是出台了一项分属于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国际协定:《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的协定》(TRIPS)。TRIPS努力缩小世界各地在保护这些权利的办法上的差距,将它们置于共同的国际规则之下,并联系和鉴戒在以前协定(特别是《巴黎商标及版权公约》和《伯尔尼商标及版权公约》)项下达成的义务。如今,在出现有关知识产权的贸易纠纷时,可诉诸WTO的纠纷解决系统。

    TRIPS协定的签署之路始于1883年创立的《巴黎产业产权保护公约》。从那时起,已起草了很多附加国际公约和协定,并且在过往的40年里,具有合作关系的国家的政府创建了两个全球性组织和五个区域性组织(见框表)。

    其中三个组织(欧洲专利局、欧亚专利局和海湾合作委员会专利局)的创建与有关地区内更广泛的经济一体化项目相关。尽管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和非洲区域产业产权组织的情况也是如此,但共同的殖民历史遗产(有着共同的官方语言、司法标准等)对其创建似乎也发挥了主导作用。

    南亚、东南亚和东亚、太平洋地区和美洲都没有地区性知识产权组织。不过东南亚在几年前日签署了一个部长级知识产权题目框架协定,该协定建立了一些定期举行会议的工作组,并终极导致实行了共同的商标注册制。安第斯地区也经过努力,制定了安第斯条约六国关于知识产权的共同法律。

    目前中国制订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专利代理条例》。

    在不断完善国内法律体系建设的同时,从上世纪80年代起,中国相继参加了一些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条约和协定。表3列出了自1980年加进《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起至今,中国先后加进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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