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有关事项的通知
From:LiJiu  |  Time:2016-09-09  |  Reading times:1118次   |  Author:高新处

各高新技术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管理权限已经下放到省认定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管理工作,参照《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国科火字〔2011〕123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更名

   (一)名称变更分类

    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名称变更,以下称“简单更名”;

    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引起的名称变更,以下称“复杂更名”。

    跨认定机构行政区域的企业迁址引起名称变更的,需重新进行认定,不属于本规程适用范围。

   (二)名称变更需提交材料

    1.简单更名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系统打印)

    ②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包括知识产权和企业资质证明等);

    ③企业更名前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④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2.复杂更名需提交材料(其中7-9项材料在变更后下一年第一季度内提交):

    ①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见附件1);

    ②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证明文件;

    ③企业更名前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④原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⑤企业名称变更当年的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包括名称变更前后企业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及其所占比例);

    ⑥企业拥有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所列知识产权及其他知识产权)现状的证明材料;

    ⑦企业名称变更当年的年度研发项目情况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见附件1、2);

    ⑧经具有资质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名称变更当年的年度财务审计报表(含会计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

    ⑨经具有资质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名称变更当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3.材料要求:一式两份,封面须加盖企业公章;7-9项材料在变更后下一年第一季度内提交,逾期不提交者从更名之时起取消其高企资格。

二、非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更名

    非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包括企业过去在高企申报系统注册激活后申报高企认定没有通过或者虽然认定通过,但因有效期结束而失效的高新技术企业,因发生过工商名称变更,仍然要在高企认定工作网上进行更名后方能重新申报。更名时只是不提供上述材料,不用打印提交纸质材料,其它网上操作流程与有效高企更名完全相同。

三、更名网络操作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网络申请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www.innocom.gov.cn)。企业登录申报界面在企业信息注册登记项下进行更名申请操作,在线填写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电子申请书,变更电子申请书相关栏目内容须与书面变更申请书一致(系统打印)。

四、更名申请和审核流程

   (一)企业申请

    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完成工商名称变更后,应在3个月内向当地认定办报告,并及时提交变更申请材料,完成网上更名操作。

   (二)省认定机构审核

    1.审核公示。省认定办对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类型进行确认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简单更名的企业,由省认定办确认后公示;对于复杂更名的企业,省认定办组织专家评审后提出审核意见,对审核通过的企业予以公示。经审核,更名后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2.重新核发证书。更名企业经公示无异议的,重新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附件:1.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情况表

2.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按单一产品(服务)填报)

四川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小组办公室

201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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