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资助管理办法
From:LiJiu  |  Time:2016-10-11  |  Reading times:1065次   |  Author: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落实市委《关于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加快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区域创新创业中心的决定》,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升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的知识产权综合能力,促进知识产权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资助资金(以下简称“试点示范资助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园区强化知识产权管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支撑和引领作用,不断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三条  资助原则:择优资助、重点资助、不重复资助。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资助范围: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五条  对公共服务机构和试点示范园区的资助

1.本办法实施之日后,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等国家级公共服务机构给予100万元资助。

2.本办法实施之日后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给予50万元资助,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给予20万元资助。

3.本办法实施之日后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开展专项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园区,给予20万元资助。

第六条  对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资助

1.本办法实施之日后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30万元资助,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10万元资助。

2.本办法实施之日后被成都市知识产权局牵头评定的成都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在首次复核合格后给予10万元资助;评定为成都市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或试点企业,在培育或试点期满验收合格的,分别给予5万元的资助。

第七条  对试点示范市场和服务机构的资助

1.本办法实施之日后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市场,给予10万元资助。

2.本办法实施之日后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和各专项服务试点示范机构,给予10万元资助。

第八条   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的资助

1.本办法实施之日后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中国专利金奖,并在成都市范围内实施产业化的专利项目,给予专利权人20万元资助;获得优秀奖,并在成都市范围内实施产业化的专利项目,给予专利权人10万元资助。

2.本办法实施之日后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并在成都市范围内实施产业化的专利项目,给予专利权人10万元资助;获得优秀奖,并在成都市范围内实施产业化的专利项目,给予专利权人5万元资助。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后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的企业,给予8万元资助。

第三章  申请资助的程序

第十条  申请成都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资助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成都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资助资金申请表》。

(二)申请不同类别资助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快速维权中心和试点示范类资助应提供:国家、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关于批准设立快速维权中心和评定国家、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的文件复印件;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复核、验收结果认定文件复印件。

2.申请中国专利奖资助应提供:中国专利奖获奖文件复印件和证书复印件。

3.申请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的资助,应提供: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资助的单位还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以上纸质材料一式一份,装订成册。

第十一条  申请资助流程

资助申请实行常年受理申报。

(一)提交申请。申请人登录“成都科技网”(www.cdst.gov.cn),提出资助申请。经过网上初审合格后,于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纸质件报送至成都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

(二)受理审查。窗口受理人员对资助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形式审查。如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由窗口予以退回。

(三)审核批准。窗口将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送市知识产权局审核批准。

(四)资金拨付。资助资金经市知识产权局审核批准后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财务部门转账拨付。

第四章   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申请资助的相关要求

(一)试点示范资助由相关单位在获得批准文件(或证书)后,一年内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市级示范、优势培育和试点企业资助资金在企业通过复核或验收后,一年内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二)在同一年内,同时获批国家、市两级及以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只能申请一次资助,资助金额按较高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获得资助的单位,要向市知识产权局或市知识产权局指定的单位报送相关工作动态、统计数据、工作总结等工作情况,接受市知识产权局的业务指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原《成都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资助管理办法》(成知字〔201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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