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7日,成都市武侯区新闻中心记者来到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就《徐某诉某洁具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对该案主办律师王芸主任进行了专访。该案荣评为2015年度成都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并位列十大典型案例榜首。

徐某诉四川某洁具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2014)成知民初字第369号】
【案情摘要】2013年,徐某应四川某洁具公司邀请制作了该洁具视频作品,该作品包括文字与视频两部分内容,在整体上具有独创性,综合展现了徐某的智力成果。随后,徐某将该片交给了该洁具公司并播放,详细解说了徐某的创意。该洁具公司未经徐某许可,自行使用该创意作品拍摄了宣传视频,并采取在网站上公布、公司年会上播出的方式予以公开传播,严重侵犯了徐某作品的著作权。故诉请人民法院判令某洁具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徐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判决:四川某洁具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徐某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徐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43255元。
【典型意义】本案的审理,对如何判断两部分作品是否相似,以及正确理解使用著作权法规定的“剽窃”行为,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为今后此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提醒:
著作权法并不保护抽象的思想,而只保护思想的表达,而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表达并不限于表达的形式,也包含表达内容,按照他人创意样片另行拍摄广告片的这种类似于“同义词替换”方式对样片进行场景和镜头的替换形成具体表达形式有所不同的作品,依然构成对样片的侵权。创意是否具有独创性,以及创意作品属于思想还是表达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总之,著作权属于财产权,是一种知识产权,这类产权凝聚了权利人的创造性劳动,我们应当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以鼓励更多的创新涌现,促进社会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