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助对象及范围
根据国家、省、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相关管理办法和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方案,获批开展国家级、省级、市级各类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我市相关单位,包括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区域和园区。
二、资助额度
(一)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
1.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30万元资助。
2.对四川省知识产权局牵头新评定的“四川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20万元资助。
3.对成都市知识产权局牵头评定的“成都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在首次复核合格后给予10万元资助。
4.对成都市知识产权局牵头评定的“成都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试点期满,验收结果为优秀、合格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资助。
(二)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区域和园区
1.对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等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区(市)县,在试点示范期间新承担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项目,按照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给予1:1的配套资助。试点单位的项目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示范单位的项目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实施“四川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等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工业园区,在试点示范期间新承担四川省知识产权局的园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项目,按照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给予1:1的配套资助。试点园区的项目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示范园区的项目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企业,或试点示范区(市)县、园区所在区(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2.试点示范区(市)县、园区的资助由区(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省知识产权局项目资金到位后三个月内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3.国家级、省级示范企业资助资金由企业在获得批文后,三个月内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市级示范企业资助资金由企业通过复核后,三个月内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4.在同一年内,同时获批国家、省、市两级及以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只能申请一次资助,资助金额按最高标准执行。
四、申报材料
1.成都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资助资金申请表;
2.附件材料:
(1)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关于评定国家、省、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的文件,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复核结果认定文件复印件;
(2)国家知识产权局、省知识产权局与试点示范区(市)县、工业园区签订的项目委托协议及资金到位证明复印件;
(3)《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经税务部门审核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据实提供)(上述材料企业申报单位提供);
(4)申请资助的企业还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委托个人办理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纸质材料一式一份,按顺序装订。申报时,需提供证明材料或复印件材料的原件以备核查。
五、申报时限及渠道
项目实行常年申报、分批审核。
项目采取网上系统申报和纸质材料受理。
六、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成都科技创新服务窗口
受理地址:高新区锦城大道539号盈创动力大厦A座2楼
受理电话:85104750、85104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