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栗说案】Levi's“袋花案”了解一下~
来源:力久律所  |  发布时间:2020-05-14  |  浏览次数:3063次   |  作者: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


作者 


力久律师事务所


 法务部 昝艾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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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牛仔的你们一定知道,牛仔裤的正式诞生得追溯到十九世纪的美国淘金热,由于淘金对衣物磨损消耗度高,使得迫切需要耐穿衣物的出现。此时,一位足智多谋的年轻小伙的身影出现在了这批淘金者里,他便是后来被誉为“牛仔之父”的Levi Strauss。原本只想淘金挣钱的李维在被西部矿工们打压后选择了另一条致富之路--生产牛仔裤。1873年Levi与合伙人将牛仔裤上所用的“撞钉”申请了专利,标志着世界上第一条牛仔裤的诞生,以布匹编号501命名的Levi's 501也随之家喻户晓。自Levi Strauss创办了Levi Strauss&Co.公司,历经一个半世纪,Levi's品牌的文化与市场早已享誉全球。牛仔裤一直以来都代表着时尚、年轻与活力,硬朗的线条、百搭的颜色和层出不穷的款式使其成为年轻人的心头好。成都的天气在渐渐转暖,正是脱下厚实的棉衣换上秀身材的牛仔服的季节。2020 的寒冬终将过去、春天总会到来。今天,你“牛仔”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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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vi's品牌所属的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近两年来起诉了国内不少百货公司和服装生产厂商,主张侵犯了其三枚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一枚是第2023725号商标,由两组平行连贯弧线组成,整体呈鸟展翅飞翔的形状,两组平行弧线在交叉点叠加成菱形框,在菱形框内又有一条横线分割线;第二枚是第14212864号商标是适用在牛仔裤后兜上,中间为近似于2023725号商标,左侧竖线外部是侧面小标;第三枚则是第8497624号商标,为两条竖线组成,左侧外竖线外上部带有侧面小标。(见下图)欲判断是否侵犯了利惠公司上述三枚商标的专用权,首先应当判断被诉侵权标识是否属于我国《商标法》所规定的商标性使用,进而探讨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与显著性的问题,再进行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的相同性或相似性的比较,最后是判定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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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37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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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128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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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976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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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可知,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必须是进行了商标性使用,具备了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作用。在利惠公司相关案件中,主张的侵权标识是适用于牛仔裤后兜上的图形。在牛仔裤后兜上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呢?不同的法院对此认定也出现了差异。例如眉山市中院审理的利惠公司诉眉山宏远商贸和成都兰斯伯特服饰一案中,便认定被控侵权标识在牛仔裤后兜的使用不属于商标性使用,仅起到装饰牛仔裤的作用,认为一般公众在进行购买时通常不会以裤子后兜上的图案来进行商品来源的判断。在利惠公司诉山东家家悦超市和海阳尚悦百货一案中,审理一审的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也认定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不属于“商标性使用”的构成要件,但利惠公司上诉后,山东高院则是撤销了一审判决进行了改判,认为在牛仔裤后兜上突出使用被控侵权标识是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符合“商标性使用”的构成要件,并且不因为商品有其他标识能够识别商品来源(如吊牌)而受影响。


主打简洁风格的牛仔裤,除了版型、裤脚以及腰身设计外很少会像其他类别的服饰一般能通过渲染、刺绣等形式展示各家品牌的标识,无论是传统的直角裤、还是后期衍生的喇叭裤、小脚裤等,很多经典的牛仔品牌是选择在裤子后兜上进行自己品牌独有的图案设计,也就是所谓的“袋花”。代表着野性刚毅的Levi's在牛仔裤后兜上设计有“海鸥袋花”;宣扬简约清新、自信活力的CK jeans也是在牛仔裤后兜上加以特有的图案作为品牌的辨别;被陈老师带火的日本潮牌Evisu的设计则是忠于古董款,其出名的标识如下图;LEE的“波浪线条袋花”、Diesel的“两条或三条直线配以凹陷三角形袋花”、Iron Heart的则是“左右两个类似正反H的袋花”等等。由此可见,较为经典、享誉全球的牛仔品牌,对于后兜的袋花是有着自己的独特设计的,也意味着在牛仔行业“袋花设计”已成为了一项传统。判断在后兜使用标识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不应仅仅按照大众对牛仔裤的理解来判断,而需要深入研究在牛仔行业里“袋花设计”究竟意味着什么、究竟代表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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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根据《商标法》第八条可知,我国的商标注册要求申请的商标具有显著性、能够便于识别,利惠公司于2005年5月14日已获准注册了第2023725号图形商标,核定商品类别为第25类(包括服装、牛仔裤、裤子、裙子、衬衫、T恤衫等),后续也进行了续展。作为牛仔裤的创立人Levi Strauss用帆布创造了世界上第一条牛仔裤,由此掀起了全民爱牛仔的热潮,在后期的不断发展与渐渐壮大中,Levi's的名号已经从美国遍布到了全球各地。以成都来说,Levi's在太古里、环球中心、王府井等等大型商场均有设专柜,已经成为了中国服装市场具有影响力的品牌,甚至当今不少小众的潮牌对于袋花的设计也是不同程度参考了Levi's的海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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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在利惠公司诉山东家家悦超市和海阳尚悦百货店一案中,被控侵权的产品与涉侵商标的类别均为牛仔裤,属于相同商品。其次,将被控侵权的三枚标识分别与涉案注册商标进行对比分析可知,两者在视觉方面均基本无差别,并且鉴于利惠公司注册的商标图形是两条弧线分别交叉在重叠点形成了一个菱形,与普通的弧形交叉是不同的,可以看出被控侵权标识的设计并非是自然线条绘制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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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及相关规定可知混淆误认不仅仅包括将商品/服务混淆,也包括将提供商品/服务的主体产生混淆或误认为存在牵连关系。在当今服装市场上,越来越多的大品牌集团旗下有数个不同风格类别的子品牌,例如韩国的Eland依恋集团旗下便包含有受众群体主要为中小学生的Teenie Weenie、偏向英伦学生风的E·land以及OL风为主打的Prich等等,由此可见消费者在进行购买时会倾向于从服饰上是否有经典的品牌标识来区分商品的来源,被控侵权标识极易误导公众认为被控侵权的品牌与Levi's存在如旗下子品牌等类似牵连关系。已经具备较高价值的“袋花”标识不应被他人任意使用,否则会逐渐淡化涉案商标的显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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栗子认为,牛仔裤后兜上的“袋花”设计就如同一条裤子的点睛之笔,起到的不仅是修饰的作用,更是不同品牌展示着自己独特的风格。不仅仅是牛仔服饰,对于整个时尚行业而言亦如此。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在通过服装的外在装潢元素来识别商品的来源,因此不能拘泥于传统的logo使用方式来认定“商标使用”。时尚,它从不高高在上,总能掀起全民热潮。时尚行业的知识产权得到更好的保护,市场上的服装品牌才能发展得越来越好,国内的服装品牌也才能大放异彩。爱美的你们,才能越来越美,越来越独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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