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 法务部 王玲琳
(一)复工
延迟复工是各地政府结合本地基本情况以及现下形势作出的紧急应对措施,为了积极配合工作,企业不得提前复工。我们对相关信息进行了收集和整理(可能存在不完整的情况),具体如下:
01复工时间
除湖北省要求各类企业不早于3月10日24时前复工以外,其他地区均开始推动有序复工复产。各类企业应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和企业自身实际,采取严密的防护措施,在确保员工的安全健康前提下,灵活安排、自行决定复工复产时间,有序组织复工复产。
2月21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就指导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各项工作要求,推动企事业单位稳步有序复工复产,印发《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以下简称《复工防疫指南》)。
《复工防疫指南》指出各单位要明确防控责任,做好异常情况处置,要加强员工健康监测,做好工作场所防控,并指导员工个人防护。
目前,主要由各企业所在地写字楼物业管理企业、街道办事处、工商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机构根据《复工防疫指南》制定和执行具体复工标准和政策。
02复工条件及程序
成都市
根据成都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2020年2月19日发布的《关于调整部分已发布指挥部通告有关内容的通知》,企业要把职工安全健康放在第一位,在满足防疫工作和安全生产要求下,可根据自身情况有序复工复产。
原则上,企业在为员工配备足够的个人防护用品、落实日常防控管控措施等之后即可自行复工,但行业主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写字楼管理机构等要求复工企业执行相应防控疫情措施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
攀枝花市
(1)复工复产企事业单位要建立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的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制定防控实施方案,细化防控工作措施,落实防控人员,建立全环节、全流程疫情防控台账,形成从管理层到车间班组、一线职工的疫情防控全员责任体系。
(2)所有返岗人员必须主动向用工单位报告返攀时间、活动轨迹和身体状况等。返攀人员须居家或职工宿舍隔离观察14天(自返攀之日起计算),确认健康后方可返岗。
(3)建筑工地必须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复工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复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复工。
德阳市
各新建建筑项目和续建建筑项目的开工和复工时间视国家和本市的疫情情况确定,确需新开工和复工的项目,必须报当住建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和复工。
广元市
企业复工复产须制订疫情防控方案,做好群防群治工作。企业要做好返岗人员登记工作,若有湖北籍员工返广或本企业员工14日内到过湖北的,无症状的须先行居家隔离14日,有症状的立即就医。企业要按要求做好工作场所消毒工作,工作场所、员工宿舍等要经常通风换气,原则上员工工作时须佩戴口罩。员工就餐通过延长就餐时段、轮流安排、送餐到岗等方式分散进行,避免聚集。
遂宁市
遂宁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印发《关于科学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面推进复工复产复耕的通知》,加快推进工业企业复工复产和餐饮行业有序复工,暂缓休闲娱乐集聚场所复业。
建筑工地复工开工,企业在提出复工申请后,由辖区相关部门现场查验防疫措施、安全生产措施是否到位,符合条件的才允许复工开工。
03复工后的一些注意事项
1.办公区域内不得使用中央空调。
2.多人办公时须佩戴口罩,尽可能无纸化办公,避免面对面接触,传递纸质文件要先洗手和戴口罩。
3.员工就餐通过分时就餐、送餐到岗等方式分散进行,避免聚集。
4.加强日常防控管控措施,如提供防护物品、定期检测体温等。
04违规复工的法律后果
若违规复工,不仅有疫情蔓延的危险还可构成违法并承担相应责任:
1.民事责任
因企业原因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企业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70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6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3.刑事责任
《刑法》第330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对责任人可进一步追究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工资发放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函[2020]46号),我们将防疫期间工资发放的相关问题整理如下:
01春节假期工资的发放
1.国家法定休假节日: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1月30日
用人单位向休假员工正常发放工资。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法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
2.国家延长假期期间: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函[2020]46号)的规定,春节调休假期和国家延长假期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休假员工和已安排补休的员工不另行发放工资。
02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发放
1.单位与员工协商,优先使用员工休假或企业福利假等各类休假;
2.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复工的,单位应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3.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但目前并无生活费的发放标准的明确规定,可由企业与员工协商确定。
03单位复工后,返岗复工困难的员工工资发放
1.员工被隔离或自行隔离、接受医学观察导致返岗复工困难
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标准支付:
(1)国家卫健委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且工资待遇应当由其所属企业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支付。
(2)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函[2020]46号)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资。
与此之外也有第二种观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导致企业停工停产属于不可抗力,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该条除类似《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有明确规定以外,国家层面以及其他地方并无明确规定的,直接适用该观点还是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2.员工因交通中断等其它因素导致返岗复工困难
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的,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因疫情未返岗复工时间较长的职工,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后,可安排待岗。无法协商一致的,我们建议按照事假处理。
(1)带薪年休假。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岗复工的职工,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后,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协商待岗。对于因疫情未返岗复工时间较长的职工,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安排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
04生产经营困难单位的工资发放
政府鼓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培训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鼓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三)合同相关问题
01劳动合同关系的处理
1.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治疗和被隔离的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劳动关系的处理
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02民事合同履行的相关问题
1.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情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2月10日明确回应,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构成不可抗力的法律效力:
(1)遵照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执行。
(2)可主张部分或全部免责,《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可主张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可主张不适用定金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非典”时期部分裁判规则也支持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定性为不可抗力,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2003年6月11日生效)第三条第(三)款:“……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即不可抗力条款)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2.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可构成情势变更
参照“非典”时期案例,新冠肺炎疫情也可能被认定构成情势变更,一方有权请求裁决变更或解除合同。“非典”时期部分相关裁判规则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
第三条第(三)款:“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法[2009]165号)
“为了因应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使审判工作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原则和精神,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四)知识产权相关问题
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业务实际陆续发布疫情期间有关知识产权业务的政策和通知,现将部分问题整理如下(政策和通知全文请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查阅):
01商标相关问题
1.部分商标业务可适用期限中止
当事人办理商标业务补正、审查意见书回文、商标规费缴纳、同日申请提供使用证据和协商回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提供使用证据,办理商标异议、商标驳回复审、不予注册复审、无效宣告复审、撤销复审的申请、答辩、补充证据,以及请求无效宣告的答辩、补充证据等商标业务,因疫情导致其不能在法定期限或指定期限内提出的,相关期限自权利行使障碍产生之日起中止,待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继续计算。
2.商标续展逾期的救济措施
当事人因疫情未能在宽展期内办理商标注册续展申请手续,可能导致其商标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续展申请。
3.国际注册申请的救济措施
属于疫情控制区的当事人、或其他地区受疫情直接影响的当事人提交的国际注册申请或后续业务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正或缴费的,给予救济措施:申请人可自障碍消除两个月之内,提出请求,说明理由,提交该地区相应知识产权机关的证明材料,办理相关手续;经审查理由成立的,给予重新补正或缴费(国际续展已超期的除外)。
4.欧盟EUIPO决定延长中国当事人的程序期限
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101(4)条和《共同体外观设计实施细则》第58(4)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住所或注册办事处的申请人所涉及的欧盟案件,如法定期限在2020年1月30日至2020年2月28日之间(包括2020年1月30日和2020年2月28日),可延长至2020年2月29日。
02专利证书进入电子时代
授权公告日在2020年3月3日(含当日)之后的专利电子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将通过专利电子申请系统颁发电子专利证书,不再颁发纸质专利证书。
自2020年2月17日起,专利申请受理阶段通知书不再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受理章”,改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业务章”。
03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关问题
1.个人申请专利办理收费减缴可仅提交收入声明
因受疫情影响未复工,无法开具年度收入证明的,个人在办理费减备案时,可以仅提交声明,告知其无法提交年度收入证明的原因,并承诺所告知的收入情况属实。对于疫情期间收到的个人费减备案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按照告知承诺制进行审查。
2.延误相关期限后的恢复权利手续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除专利法第二十四条(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期限)、第二十九条(优先权期限)、第四十二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第六十八条(侵权诉讼期限)规定的期限外,当事人因延误相关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按规定请求恢复权利。
《关于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受疫情影响相关期限事项的公告》(第350号)《与疫情相关的恢复权利手续具体问题解答》《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关期限事项的补充说明》明确:在当事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关期限并导致其权利丧失,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请求恢复权利的,无需提交证明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陆续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调整为二级响应。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二级响应期间将不再享受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恢复权利手续的便利政策,请及时与您的专利代理人确认权利状态和恢复权利手续。
3.专利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业务可通过互联网办理
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可通过互联网办理专利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业务的通知》。
(五)其它相关问题
01财政部门应对疫情出台政策
1.给予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税费优惠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调整企业所得税政策,及时予以支持。对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交运输、生活服务、快递收派等行业,出台免征增值税的措施。
2.出台普惠性的降费政策,阶段性减免社保费、医保费和实施缓缴停缴住房公积金等政策,并可叠加去年出台的降低社保费率政策。
3.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出台降低融资担保费等政策,着力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明确银行应当向因疫情影响出现还款困难的企业给予展期或续贷服务,以缓解迫在眉睫的还款付息压力。
02《支持复工复产十条》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出台《支持复工复产十条》:
1.登记网上办理;
2.实行告知承诺;
3.建立行政许可应急绿色通道;
4.延长行政许可期限;
5.加快标准转换应用;
6.审慎异常名录管理;
7.严查乱收费乱涨价;
8.加强质量技术服务帮扶;
9.减免技术服务收费;
10.鼓励企业参加“三保”行动
由各级市场监管、药监、知识产权部门结合各地实际,把十条政策措施进一步细化,落实落细落到位。
0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政策
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陆续出台《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审判执行工作安排的通告》《关于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执行工作的“十项措施”》《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文件,现摘取部分内容总结如下:
1.当事人及律师、代理人可通过四川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多元调解微信小程序、四川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四川法院诉讼服务APP、四川微法院微信小程序)操作,方便在家或在办公室办理诉讼事务。
2.疫情防控期间,各级法院不得组织开展集中执行行动,不得夜间外出执行办案,不得在没有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接触当事人。确有必要外出办案的,要根据疫情形势变化,充分做好预案,确保执行过程中执行对象及执行干警自身防护安全。利用“阳光执行系统”,做好疫情期间的执行公开工作。
3.疫情防控期间,法院将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对相关案件采取延期开庭等措施。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其在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无法到法院参加有关诉讼活动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向相关法院申请延期。
4.四川群众需到湖北或其他异地立案的,尽量采取“跨域立案”方式,在全省任何一家中基层法院就近跨域立案;省外群众需来川立案的,尽量在当地法院就近跨域立案。
5.强化强化涉疫情合同纠纷的双向保护,妥善处理当事人减免违约责任的主张。对于因疫情导致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利益衡平,公平处理。
04员工疫情相关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保护
1.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员工“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在疫情时期,员工的疫情相关信息直接影响到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工作安排的,成为“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信息,用人单位有权知悉。
参见《劳动合同法》第八条、《劳动法》第五十四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等。
2.用人单位在员工同意的情况下,以疫情防控和用工管理目的为目的,可在必要的最低限度内收集和保管员工个人信息。
3.涉及的法律:《民法总则》《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