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5061273号第35类“图形”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来源:力久律所  |  发布时间:2024-04-01  |  浏览次数:573次

成都凯裕电子电器有限公司:

我所于2024325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发文信件关于第15061273【第35类 图形】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详情请查看附件)。因未能与贵公司该案件预留的指定联系人取得有效联系,现公示告知!如果在通知书规定的答复期限届满前1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贵公司的书面指示和电话确认(指示函请发邮件至:shangban@sclijiu.com;电话:18108089793我们将视为贵公司放弃委托我们办理附件中商标复审事宜,为此导致商标专用权最终无效由商标专用权人自行负责!

 

 

     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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