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五月的风里裹挟着劳动的热汗,吹过律所11层的玻璃,百叶窗的拍打声里夹杂着打印机的罢工低吼。办公桌上那叠半人高的卷宗,批注与便签交错成彩虹阶梯,“坚持对我来说就是以刚克刚”,小编的五月天是试图理解各类图纸秘点的日日夜夜。上月我们部门启动了一个商业秘密维权案件,商业秘密保护可算是我们部门的王牌业务之一,但每一个商秘案件都会用其错综复杂的事实掩盖其中的法律问题,今天小编就从脑子里随机抓一个,来和大家一起探讨下,试图碰撞出新思路~ 案件背景 A公司、B公司均系C公司的子公司,A公司负责产品销售,B公司负责产品研发,公司产品的技术信息自然是B公司产生、拥有。当B公司的技术秘密被侵犯,A公司是否能单独提起诉讼? 案件分析 技术秘密案件中一般分为标的、行为、责任三个层面的问题。其中,法院对标的(即诉争技术信息)的审理着重在具体审理权属(即诉争技术信息是否属于主张权利的当事人合法掌控的技术信息)、范围(即主张权利的当事人所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明确、具体,以便确定诉争技术信息范围)、特性(即诉争技术信息是否具备技术秘密的法定特性—价值性、保密性、秘密性)三个方面的问题。我们讨论的该问题即是关于技术信息的权属问题。 A公司自然未参与B公司技术信息的研发而成为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但基于与B公司同属C公司集团旗下,对技术信息合法掌握,是否可以提起诉讼?或作为商业秘密的利害关系人依法提起侵犯商业秘密诉讼?首先,关于商业秘密的利害关系人的定义,小编检索到以下文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商业秘密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或者在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或者经权利人书面授权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当事人诉讼问题解答(2023年)》 商业秘密的利害关系人一般是指商业秘密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具体包括: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起侵犯商业秘密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权利人共同提起侵犯商业秘密诉讼,或者在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权利人共同提起侵犯商业秘密诉讼,或者经权利人书面授权单独提起诉讼。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2020年)》 利害关系人一般为商业秘密的被许可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许可人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1)商业秘密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2)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或者在权利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 (3)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权利人共同提起诉讼,或者经权利人书面授权单独提起诉讼。 以上路径行得通的前提,是A公司被B公司许可使用其所拥有的技术秘密,则A公司可自行提起诉讼或者经B公司书面授权单独提起诉讼。而A公司与B公司作为同一集团下两个独立的子公司,其职能分工由公司章程规定,对于技术秘密在没有许可或授权协议的情况下,又该如何独立提起诉讼? 又检索大量案例后,小编注意到被最高院认可的关联公司商业秘密共有的方式,即A、B、C三家公司共用出具《授权及相互确认声明书》,表示三公司之间存在密切关联关系以及三公司就商业秘密权利归属、管理及使用作了相应的安排。A公司便可根据上述声明就相关技术秘密被侵害提起诉讼并主张权利。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二条“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和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B、C公司作为共有权人,应为共同诉讼人,若不参与诉讼可提供相关声明,明确由A公司独立行使诉权,其放弃参加诉讼。 故上述情形下,A公司可独立提起商业秘密侵权之诉,而主张损失方面,对生产研发损失和销售利润损失的认定,又是另一个可深入探究的问题,欢迎大家在评论区分享自己的经验见解~ 作者:知识产权诉讼合规部 梁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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