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过去的端午节,伴随着气温的逐渐升高,对传统文化的讨论也更加火热,其中自然包括众多中华传统老字号品牌,例如“五芳斋”、“稻香村”、“西四包子铺”等等。老字号承载的不仅是一个名字,更是一座城市、一种技艺的集体文化记忆。近年来,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传统老字号常常面临被他人抢注商标以及遍地开花的仿冒者等层出不穷的侵权纠纷。今天小编就从几个案例入手,和大家一起探索老字号的保护之路。
案例一:关于“大福来”老字号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纠纷案
【要旨概括】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案号】(2022)京行终598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市沈河区大福来酒店(以下简称“大福来酒店”)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天津大福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大福来公司”)
1、案情概述
“大福来”字号一直沿用至今已长达七十年,被商务部评为第二批“中华老字号”。天津大福来公司于1990年申请“大福来”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时,我国使用分类表仅有商品类别,并无服务类别,因此仅在第30类谷物制品商品上申请注册,但在实际经营中,“大福来”一直是以小吃门店形式从事市场活动。2006年,大福来酒店申请注册了“大福来”文字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饭店”等。2018年天津大福来公司针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诉争商标是对天津大福来在餐饮服务上的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2020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评字(2020)第506号裁定认定,诉争商标损害了第三人的在先企业字号权,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大福来酒店不服上述无效宣告裁定,诉至法院。
2、裁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的注册因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予无效。原裁定无效理由认定有误。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裁判要点
驰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个案认定、被动认定和按需认定的原则。1949年以来,天津“大福来”锅巴菜老字号的经营者通过开设门店销售早点、小吃等方式,长期将“大福来”标志使用在锅巴菜这一商品上。虽“大福来”系使用在锅巴菜商品上,但因锅巴菜属于早点、小吃,经营场所通常为早点铺或小吃店等,故“大福来”作为店铺字号亦可以起到识别提供锅巴菜餐饮服务来源的作用。综上,“大福来”作为未注册商标,于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在餐馆服务上已为我国相关公众广为知晓,达到驰名程度。诉争商标为“大福来”文字商标,与“大福来”未注册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认读效果、含义等方面完全相同,构成对后者的复制、摹仿。致使天津大福来公司对已经驰名的“大福来”未注册商标享有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上应予无效宣告。
案例二:关于“王星记”老字号商标的侵权纠纷案
【要旨概括】企业名称的登记先于涉案注册商标核准日的,该企业享有合法使用字号的在先权利,但应规范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突出使用企业字号易导致市场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
【案号】(2021)浙01民终602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王星记扇厂(简称“绍兴王星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王星记扇业有限公司(简称“杭州王星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保和堂医药有限公司(简称“杭州保和堂”)、周雅定
1、案情概述
杭州王星记的前身“王星斋扇庄”由王星斋于1875年(清光绪元年)创办。经过历代传承人的经营,杭州王星记是国家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企业,系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单位,依法享有第549924号商标专用权,该商标于1991年注册,后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被告绍兴王星记于1978年登记开业。绍兴王星记曾被评定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绍兴老字号,其法定代表人周雅定被评为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杭州王星记认为被告未经其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扇子等产品上使用“王星记”等标识,与其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混淆。绍兴王星记辩称,“王星记”系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王星记扇”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技艺类代表项目名称,亦系具有地方特色的工艺扇子的通称,其作为权利人和非遗项目传承人有权使用相关标识,不构成商标侵权。
2、裁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绍兴王星记立即停止侵犯杭州王星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对外宣传上突出使用“王星记”等侵权标识并赔偿损失。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绍兴王星记有权正当使用“王星记”指称其字号或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但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不得超出必要、合理的限度。从其使用的位置、采用的字体或不同字样组合的方式来看,被诉侵权标识并不是企业名称规范的标识方式,也非产品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载体的内容介绍,该种使用显然超出了必要合理的限度,构成具有指示商品来源的商标性使用。鉴于绍兴王星记对“王星记”在字号等方面享有的权益,其对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虽无明显恶意,但绍兴王星记不当使用方式极易造成市场混淆,使相关公众误认绍兴王星记的产品来源于杭州王星记或与杭州王星记存在关联关系,使绍兴王星记或其产品在市场竞争获得并不归属于其自身的竞争优势,从而损害杭州王星记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承载于该商标之上的无形财产权益,故绍兴王星记的涉案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案例三:关于“西四包子铺”字号权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要旨概括】长时间内未继续实体经营的老字号,仍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其所享有的历史商誉、知名度等仍持续存在,应当获得保护。
【案号】(2020)京73民终350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海缘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海缘阁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京饮华天二友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华天二友居”)
1、案情概述
“二友居”是“北京老字号”品牌企业,创始于1921年,主营包子、肉饼等面食。60年代以后,“二友居”更名为“西四包子铺”,经营地点在西四南大街1号。西四包子铺的上级所属公司历经多次变革,最终为华天集团。西四包子铺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2001年西四包子铺因拆迁停止营业。2015年集团公司决定恢复“二友居”品牌并正式授权所属全资子公司华天二友居(更名前名称为北京市希福装璜公司)负责“二友居”和“西四包子铺”品牌的恢复和经营开发工作。
2019年,华天二友居发现海缘阁公司开办名称为“西四包子铺”的店铺,且店铺的经营地点临近华天二友居“西四包子铺”原址,店铺招牌上标有“记忆中的北京味道”字样。华天二友居认为海缘阁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
2、裁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海缘阁公司停止使用“西四包子铺”店铺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店铺名称并赔偿损失1万元;就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裁判要点
虽然华天集团较长时间内未继续实体经营该字号,但该老字号所享有的相关权益并不因此而当然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据新京报、北京青年报等媒体报道表明,“西四包子铺”近年来仍然具有一定影响力和较高的知名度,相关公众的认知中仍将该老字号积蓄的美誉度与其早年经营者相联系,该字号仍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其所享有的历史商誉、知名度以及潜在的商业价值仍持续存在,应当得到肯定并获得保护。海缘阁公司与华天二友居、华天集团同属北京地区,且经营范围均包括餐饮服务,双方系存在竞争关系的同业经营者。海缘阁公司在重新启用“西四包子铺”店铺名称时,理应知悉老字号“西四包子铺”的知名度,但其未能尽到合理的避让义务,仍在临近当年“西四包子铺”原址的位置,开设主营包子、字号相同的店铺,作为2015年成立的公司,海缘阁公司与“西四包子铺”并无历史渊源,其在店铺招牌上标有“记忆中的北京味道”字样,主观上显然是为了承袭“西四包子铺”老字号的商誉,误导相关公众将其与老字号“西四包子铺”相混淆,客观上相关的报道和评论也进一步印证了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具有一定的关联关系。海缘阁公司的涉案行为明显具有不正当意图,损害了华天二友居的合法商业利益,扰乱了公平竞争的经营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这三个案例清晰地展示了中国司法实践对“老字号”商业标识权益的强有力保护。核心在于,无论是以未注册驰名商标(如“大福来”案)、注册商标(如“王星记”案),还是具有历史商誉的字号(如“西四包子铺”案)的形式存在,“老字号”所承载的显著商誉、识别商品服务来源的功能以及蕴含的历史文化价值,都受到法律的重点关注和保护。对于老字号企业来说,在诚信经营、珍视传统的同时,更应顺应时代发展,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确权维权,保护自身商誉不受玷污。对于法律从业者来说,应充分考虑历史因素,厘清权利边界,在品牌保护与市场竞争间寻求平衡。方能让这些承载文明记忆的商业符号,在时代浪潮中续写不朽传奇。
作者:知识产权诉讼合规部 潘亦杨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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