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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为准,以实为据:力久律所代理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线上开庭
以法为准,以实为据:力久律所代理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线上开庭
2018年5月4日,本案第三人沈贞勇向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重庆兴美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兴美公司)专利号为201620274204.9,发明创造名称为“旋转升降过滤的锅中锅式火锅”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4日作出第3716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
其后,重庆兴美公司委托力久律所,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3716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并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力久律所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仔细研究涉案专利文件、对比文件及37166号无效决定,准确划分涉案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明晰其解决的技术问题,达到的技术效果,并就是否存在启示展开详细讨论,最终认定重庆兴美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明显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本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此案进行了线上开庭审理,力久律所法务部张迪律师代表原告出庭。庭审过程中,张迪律师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从容陈述请求,客观对比证据,有力答辩质询,顺利地完成了口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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