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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恒达灯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阳恒达公司)系第ZL201430267822.7号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涉案专利名称为景观灯(雄鹰),申请日2014年8月1日,授权公告日2015年1月14日。
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并承包绵阳市一环路南段工程,施工内容包括路灯的供货及安装。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涉案工程中提供的路灯(以下简称被控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均为路灯,被控产品采用了与涉案专利近似的外观设计。德阳恒达公司发现涉嫌侵权行为后,委托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起诉。力久律师团队曹晋玲律师、张迪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进行检索,确认涉案专利稳定性,并就有关侵权证据进行了搜集、保全。
2018年12月3日,德阳恒达公司以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制造、销售被控产品的行为涉嫌侵犯涉案专利权为由,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2019年4月19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落入德阳恒达公司ZL201430267822.7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路灯;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德阳恒达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8万元。
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力久律师就上诉争议焦点问题,向二审法院充分发表代理意见,并被二审法院采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20年3月6日作出二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经德阳恒达公司委托,力久律师已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5月8日,人民法院已全额冻结被执行人的执行案款。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力久律师温馨提示:
1、路灯产品实际使用过程中,变化较多,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时,应充分考虑到各种可能的变化情况,做好专利布局;
2、因专利侵权赔偿更多适用法定赔偿,如何在证据有限的情况下获得较高判赔金额,需要委托专业律师进行;
3、外观专利权期限为自申请日起十年,但深受欢迎的路灯产品的生命周期不止十年。通过专业律师的帮助,对路灯产品在专利权之外探索获得多重知识产权保护,方能更好维护专利权人的创新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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