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恶意抢注一直是商标保护进程中绕不开的热点话题。从最近甚嚣尘上的奥运健儿姓名被抢注商标,再到国内某些“聪明人士”将国外知名商标在国内恶意抢注,这类行为屡见不鲜。而恶意抢注行为的主观目的莫过于“榜名气”、“搭便车”,利用诚信经营者积累的商誉和品牌知名度进而从中牟利,更为恶劣的是某些抢注人甚至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之诉,谋取高额赔偿,这无疑给诚信经营者造成了额外的应诉成本和巨大的经营不便。
2019年修订的《商标法》第四条添加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同时,随着《商标法》的修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
(四)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
(六)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因此,对于恶意抢注奥运健儿姓名的行为均会被驳回。但是对于那些已经通过恶意抢注的行为,将外国标识、企业名称在国内抢先注册为商标的抢注人,司法实践中如何保护诚信经营者呢?
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广州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成都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一审判决,对此给出了有力回应。
案情介绍
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曹晋玲律师、张苗苗律师作为被告成都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对案件事实调查后发现,原告广州某商贸有限公司主张的涉案商标存在涉嫌抢注案外人在先商标的情形,即涉案商标与注册地位于美国的案外人MED SPEC公司的在先商标标识高度一致。经查询,原告先后注册了共计13枚商标,其中11枚均涉嫌抢注他人知名品牌。
曹晋玲律师、张苗苗律师在充分了解案情后,就原告存在恶意抢注商标的情形、被控标识与涉案商标不会导致相关消费群体混淆的情形,发表了答辩意见并进行了充分举证。
法院在开庭审理并听取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后,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在判决文书“本院认为”部分采纳了力久律所律师发表的辩论意见。法院认为,被控产品系美国进口的ASO图形商标的运动护踝产品,消费群体具有相对特定性,结合被告在宣传销售的过程中均标注“原装美国采购,可提供采购发票”的情形,被告在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标志的行为不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认识,从而未构成对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经过曹晋玲律师、张苗苗律师的努力,一审判决不但维护了被告合法权益,同时对抢注人动辄起诉要求高额赔偿的风气起到了抑制作用。须知,在淘宝网等电商平台上销售本案被控产品的商家多达上百家,有本案判决作为在先案例,可有效避免上百家诚信经营者因原告提起侵权之诉而承担不必要的诉累及诉讼风险,也有效预防了司法资源被无端浪费。
与其同时,本案判决对商标领域类似律师实务也会起到积极作用。此前,面对抢注人提起商标侵权之诉,诚信经营者的主要答辩方向大多在于恶意抢注的商标不受法律保护,以及销售者是否有合法来源等,但从裁判结果来看,答辩效果并不理想。
本案的判决表明,在办理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中,如有证据证明涉案商标的权利人系恶意抢注,即使法院认为因抢注行为而取得的商标权不宜直接在司法程序中给予否定评价,即使案涉商标与被控标识相同或近似,但针对权利商标、被控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权利人申请及使用商标是否有不正当意图、被控商标的使用是否会导致商品消费群体的混淆进行答辩并进行充分举证,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案件意义
本案的一审胜诉,为诚信经营者面对抢注人的恶意诉讼给出了指引,助力良好营商环境的建设,切实维护了诚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