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告木子公司系名称为“梳子(3)”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其发现被告L科技有限公司在拼多多、淘宝平台开设店铺销售、许诺销售其制造的涉嫌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受原告木子公司邀请,力久律所接受委托,并指派张迪律师、王玲琳律师作为原告木子公司代理人,开展案件代理工作,并于2022年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令被告 L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被控产品,并要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诉请。被告L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提交了新证据。
力久团队在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调查工作,在开庭前进一步收集被告持续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据。在木子公司未上诉的情况下,力久团队在二审过程中积极主张新增加的维权合理开支,以降低木子公司维权成本。针对被告L科技有限公司主张的未实施制造行为以及合法来源等抗辩事由逐一进行了有力反驳。
最终,该案一审、二审法院判决均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并且二审判决还支持了新增维权合理开支,木子公司大获全胜,对力久团队专业高效的代理工作表示高度认可。
实务指引
(1)定制行为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制造
专利侵权领域应区分法律意义上的制造行为和物理意义上的制造行为。现代商业分工日益细化,并非实际生产却最终对外宣示自身为“制造者”已是较为常见的商业活动。被诉侵权产品的包装袋上标注了被告L科技有限公司的字号,亦即其曾经申请注册过的商标字样,在一般消费者看来,被告L科技有限公司系以被诉侵权产品生产者的身份对外明示,并对产品质量和权利瑕疵承担担保责任,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制造。
(2)关于“刷单”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本案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刷单”行为形成的虚假交易量,一、二审法院均给予了否定评价,均认为刷单方应承担其可能产生的商业风险和法律责任。该观点也符合现有案例[1]和最高院指导案例[2]的裁判要旨,即刷单方主张在损失赔偿计算中扣除刷单部分,通常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3)关于二审过程中新增的合理开支
实务中,在未上诉的情况下,原告方较少主张二审中的新增维权合理开支。本案中,二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二审程序中请求将新增的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纳入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查”支持了原告的新增合理开支,对维权合理开支的主张提供了新的思路。
作者:知识产权诉讼合规部 张迪 梁媛媛
注释:
[1] (2021)最高法知民终241号、(2019)京0491民初21102号.
[2]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案例指导(第15辑)》,中国法制出版,第14-1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