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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公示
刘光富:
您好,我们律所于2015年8月18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来关于您专利的缴费通知书(专利详情请查看附件),5个工作日前未收到您的书面指示(指示函请传真至:028‐62011113),我们将视为您放弃委托我们办理附件中专利的缴费事宜,为此导致专利权终止由您自行负责!
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
2015年9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