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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久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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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侵权成立的条件确定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外观设计专利权,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被控侵权产品需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范围我国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因此,判定被控侵权物是否侵权,首先应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1、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确定:应以表示在照片或图片中的外观设计为准。专利权人申请专利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的图片、照片以及相关说明,是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唯一依据,具体体现为外观设计申请书中专利产品的主视图、俯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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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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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久律所受邀参加德国伊萨尔专利律师事务所专题讲座2015年10月15日我所受邀参加了由德国伊萨尔专利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Florianstoeckle主讲的“欧洲专利申请策略与实务”专题讲座,该讲座主要介绍了欧洲专利申请程序及如何高效快捷低成本申请欧洲专利的操作流程。此外,德国伊萨尔专利律师事务所中国部门经理刘峨女士还向大家介绍了如何在德国完美的展示企业产品,并通过实例介绍了企业在德国参加展会涉及的专利法和不正当竞争问题,以助参展企业更顺利地进入欧洲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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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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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伊萨尔专利律师事务所(Isarpatent)莅临力久律所参观交流2015年10月14日,德国伊萨尔专利律师事务所IsarpatentBehnischBarthCharlesHassaPeckmann&PartnermbB中华区经理刘峨女士、FlorianStockle律师一行莅临力久律所。我所主任王芸律师、国际业务部经理韩洋等热情接待。德国伊萨尔专利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51年,是德国著名的全功能性的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所。总部位于德国慕尼黑。座谈会上,刘峨女士、FlorianStockle律师首先介绍了伊萨尔专利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包括主要业务领域、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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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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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申报2015年科技企业创新券企业资助的通知成都高新区科技局、成都天府新区科宣局,各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按照《成都市科技企业创新券实施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为降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创新创业成本,我局将以科技企业创新券的形式对企业购买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创新服务进行资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助对象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二、资助内容及标准成都市科技创新券将对科技企业于2015年9月1日——2016年8月31日期间在“成都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上购买的发明专利申报代理和检验检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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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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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标志“带有欺骗性”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在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下称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原有条款的基础上,删去了“夸大宣传”,保留了“欺骗性”,并增加了“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误认”新内容。在此之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在商标授权确权行政程序中,将“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误认”的情形归入到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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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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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认定为“成都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10月9日,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下发《关于公布成都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名单(第五批)的通知》(成经信办[2015]122号),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凭借良好的信誉、突出的服务业绩、规范化的内部管理,审核认定为“成都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力久律师事务所将认真贯彻国家、省、市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一如既往的为中小企业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服务,为促进成都市中小企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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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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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公示刘光富:您好,我们律所于2015年8月18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来关于您专利的缴费通知书(专利详情请查看附件),5个工作日前未收到您的书面指示(指示函请传真至:028‐62011113),我们将视为您放弃委托我们办理附件中专利的缴费事宜,为此导致专利权终止由您自行负责!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201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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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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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公示成都三一浩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您好,我们律所于2015年09月01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来关于贵公司专利的缴费通知书(专利详情请查看附件),该通知书已发送至约定的联系邮箱,未收到贵公司的回复。现公示告知,如果在缴费通知书规定缴费期限前5个工作日前未收到贵公司的书面指示(指示函请传真至:028-62011113),我们将视为贵公司放弃委托我们办理附件中专利的缴费事宜,为此导致专利权终止由贵公司自行负责!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201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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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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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体系化体系化是任何一个部门法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也是构建法学理论体系包括部门法学理论体系的基本要求。本文以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为切入点,采用体系化的研究方法,对该制度的立法目的、理论基础、功能、效力等进行讨论,探讨该制度与异议、注册无效、侵权责任制度之间如何保持逻辑一致性,实现商标法相关制度之间的协调与自洽,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相关制度的建议。新《商标法》第49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该制度被简称为“三年不使用撤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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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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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久律所参加泛珠三角区域专利信息人才高级培训由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委托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与广东省知识产权研究与发展中心联合举办的泛珠三角区域专利信息人才培训会于2015年9月9日在成都举办。力久律所由专利信息检索与分析团队代表参加本次培训。会议由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周丽萍处长主持。四川省知识产权局杨早林副局长做开幕致辞并指出,专利信息是专利制度赋予我们的宝贵资源,充分利用专利信息可以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应对挑战,赢得主动,维护自身利益,保护创新成果。同时,勉励各位学员充分把握这次学习机会,理论联系实际,努力提升专利信息利用水平,做到学有所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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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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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买加版权保护期延长知识产权保护对于现代经济的发展起着关键作用。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造者需要确保他们的发明不会被不择手段的个人利用。最近牙买加的《版权法》修正案将版权保护期从50年延长至95年。此等延长将使版权创造者和所有者因为他人对其作品的使用而再获得45年的收入。尽管音乐界同仁称赞该政策,但是这一步事实上走错了。事实是,版权保护期延长并不能促进创新。根据英国2006年的《高尔斯知识产权报告》,将录音者和表演者的保护期延长不会增加投资欲望,也不会导致新作品的激增。如果版权作品的保护期延长,事实上创造者们继续创作的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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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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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久律所参加2015年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国际交流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国家标准委、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等单位共同举办的2015年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国际交流会在北京隆重召开。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甘绍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崔钢、中国标准化研究院院长马林聪等出席开幕式并致辞。力久律所主任王芸律师出席参加了本次会议。此次交流会邀请到国外国内的十余名专家学者,讲座主题围绕欧洲服务业标准化,德国服务标准化体系,中国标准化改革,专利信息分析师标准化培养,知识产权服务标准的现状、发展与思考等内容展开。会议旨在推进知识产权服务标准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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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