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文件是否享有著作权?
来源:力久律所  |  发布时间:2016-07-20  |  浏览次数:975次   |  作者: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出现了很多因为专利文件著作权而引发的纠纷。有观点认为,专利文件主要体现实用性的技术思想,这与“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的著作权法相去甚远。然而,仔细分析不难发现,对于专利中的某些文件,或者专利文件的某些部分,仍然存在享有著作权的空间。

是否受著作权保护待商榷

    专利文件有没有著作权?对于这一问题,目前有一个很流行的观点,认为专利保护的是创新,专利一经授权公开,就属于政府行政性公文,便不能受著作权法保护。根据著作权法第五条的规定,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是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对于上述观点值得商榷,原因如下:

    其一,专利文件只是专利部门授权文件的附件,而非授权文件本身。例如,在进行商标授权公告时,授权文件也会记载商标图案,可是如果商标图案本身就构成作品,则商标授权公告尽管属于政府行政性质的公文,也会导致该图案作品随即丧失作品地位。同时,版权登记行为本身也属于准行政行为,然而作品登记的部分也不会因为执行了登记行为就与著作权登记证书融为一体而丧失版权地位。

    其二,判断专利文件内容是否构成作品,主要考虑专利文件的相关表达是否构成“唯一性表达”。所谓“唯一性表达”,又称“有限表达”,是指对于某种思想只有几种有限的表达方式。“唯一性表达规则”是指如果一种智力创造成果在表达形式上是唯一,那么无论它是否具有独创性都将被排除在版权保护的范围。换言之,这种条件下的智力成果是否构成作品无需判断其独创性。原因在于,在“有限表达”的情况下,作者的思想表达空间极其狭窄,他人如果要表达同样的思想也只能采取与作者雷同的方式。这样一来,思想即表达,如果将这种思想表达的权利赋予少数作者所有,不但违反了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的基本原则,而且会造成有失公平的垄断,给社会公众造成极大的不利影响。另一方面,专利权的保护期限远远短于著作权,因此,要谨慎认定专利文件的著作权,防止权利人在专利权保护期限失效后又通过著作权实质性垄断相关技术。反之,如果专利文件的某种思想存在诸多表达形式,而专利文件中使用的只是其中一种,那么在符合作品构成的条件下将其认定为作品,就不会不合理地阻止该领域技术人员的后续创新以及合理使用。因为他人完全可以使用另一种方式来表达同样的技术思想。

权利要求书极难构成作品

    权利要求书是发明专利申请人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必须提交的申请文件。它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要求保护的内容,具有直接法律效力,是申请专利的核心,也是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重要文件。

专利说明书存在较大表达空间

    说明书是用来解释权利要求书的文件,也是专利行政部门实质审查的基础,一般包括: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所属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以及有益效果;具体实施方式。

说明书附图可以构成作品

    说明书附图是指说明书中为了更清楚地表达发明创造技术方案的各种图案,技术表达方式很多,包括形状图、结构图、组装图、零部件图、电路图等等。对说明书附图而言,可以构成作品的类型是图形作品,即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由于图形语言的表达空间较大,即使表达同一种技术方案,不同的工程人员也可以选择不同的图表类型、构图方法、线条图标组合等。因此,实践中,一些司法机关支持说明书附图可以构成作品。

    值得一提的是,构成图形作品的是线条、色彩、比例、角度、光影、背景等,其所表达的是一种基于点、线、面及其组合的精确、简洁、和谐的“科学之美”。换一种说法,如果两幅构成作品的说明书附图大部分相同,即使不同部分所表达的技术方案有巨大差异,也不妨碍在作品层面构成近似。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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