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科委(知识产权局),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提升我市专利申请质量,促进专利运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3〕87号)和《重庆市知识产权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渝知发〔2016〕40 号)的相关规定,现将开展2016年度市级专利资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人、权利人应当符合《重庆市专利资助办法》的规定;申请资助的专利项目应当符合《重庆市专利资助办法》的规定,其来源是真实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研发活动;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人、权利人务必按本通知要求的时间、条件和程序提出申请;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人、权利人务必提供真实、准确、有效的相关材料。
二、资助标准
1.2016年7月31日前(含7月31日),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及授权资助,按照《重庆市专利资助办法》(试行)(渝财教〔2008〕54号)执行。资助标准为:申请费按实际发生额资助;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1000元/件,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50元/件。
2.2016年7月31日前(含7月31日),申请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在2016年8月1日后获得授权的,按照《重庆市专利资助办法》(试行)(渝财教〔2008〕54号)执行。资助标准为: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50元/件。
3.2016年8月1日后(含8月1日),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按照《重庆市专利资助办法》执行。资助标准为: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2000元/件。
三、受理时间
资助申请受理时间为本通知之日至2017年4月30日。该期间未提出有效资助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1.《重庆市专利资助申请表》(附件1)及电子文档;
2.《重庆市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项目明细表》(附件2)及电子文档;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收据(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单位收据已入账的,请在收据复印件上加盖财务专用章确认)。
(二)申请专利授权费用资助,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1.《重庆市专利资助申请表》(附件1)及电子文档;
2.《重庆市专利授权费用资助申请项目明细表》(附件3)及电子文档;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开具的缴纳专利年登印费收据(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单位收据已入账的,请在收据复印件上加盖财务专用章确认)。
(三)需报送的其它材料
1.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经办人需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重庆市户籍身份证或居住证(复印件)。
2.专利权人需要委托他人办理资助申请,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1)个人委托他人申请资助的,须提供专利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共同专利权人委托他人申请资助的,须提供共同专利权人授权委托书。
3.个人申请的须提供个人银行账户信息表;单位申请人须提供盖有财务专用章的单位银行账户信息表。
上述复印件均需同时提供原件以便核对查验。
五、资助程序
1.申请人将专利资助所需材料报市知识产权局。
2.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审核申请材料。经初审合格的申请人名单,将在市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作出给予资助的决定;对初审不合格,经补正材料仍不合格的申请人,将作出不予资助的决定。
3.作出给予资助的决定后,将专利资助费用拨付到专利申请人、权利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六、注意事项
1.请符合资助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在受理期间内准备好相关材料(包括纸件和电子文档)前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重庆代办处办理。
2.申请人提供的开户证明应与重庆市专利资助申请表中填报的收款账户信息一致;因收款账户信息有误致使银行退款的,我局将不再安排统一拨付,责任自负。
3.对于弄虚作假、恶意套取专利资助资金的申请人,限期收回已拨付资助资金;对涉及的相关单位、机构和人员,将记入诚信档案不良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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