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2019年第1次会议审定通过,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已于近日印发《成都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和《成都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简称《细则》)。
据了解,成都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简称“运营基金”)的设立,旨在深化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推动知识产权强市建设。
《办法》共七章33条,明确了运营基金的组织机构及职责、运作、子基金的运用、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以及收入收缴等内容;《细则》共六章27条,对运营基金管理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子基金的设立与运作、激励与约束机制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说明。
母基金+子基金
运营基金促知识产权转移转化
根据《办法》,运营基金资金来源于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引导社会资本促进我市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培育高价值专利、实施专利布局、构建高价值专利池、开展专利投融资、扶持专利密集型企业等,支持产业创新链、价值链、资金链、服务链的完善,探索知识产权运营的新模式。
运营基金的运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通过母基金的方式,联合投资机构、产业功能区运营机构、高校院所等合作发起设立多支知识产权运营子基金(简称“子基金”)。子基金的发起设立、投资管理、业绩奖励等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据了解,运营基金的领导决策机构为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行业主管部门为成都市科学技术局。作为运营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将代表财政出资行使出资人权利。而成都科创动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为运营基金管理机构,负责运营基金的具体运作。根据《办法》,运营基金管理机构须注册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
此外,运营基金的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运营基金到期后确需延长存续期限的,经各方协商一致并报经管委会批准,可以另行约定延长年限。
鼓励共建子基金
聚焦新经济和重点产业领域
《办法》明确,鼓励运营基金与产业功能区运营机构、社会资本共建子基金,投向各区域内重点发展产业和知识产权运营项目。运营基金参股单一子基金应不超过子基金资产总值的20%,且不超过运营基金资产总值的20%,不成为子基金的第一大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
同时,子基金可采取有限合伙制或公司制形式,管理机构由子基金出资方共同组建或采取遴选第三方机构等方式产生。子基金及管理机构均须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
根据《办法》,子基金聚焦于成都市新经济产业领域和重点产业领域的知识产权运营,重点投资:(一)拥有核心技术、以知识产权为核心资产的创新型企业;(二)高价值专利池、专利组合和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等项目;(三)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高校院所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中心、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知识产权交易转化平台等。
《办法》还明确,子基金投资于我市区域内的资金不低于运营基金出资额的1.5倍。其存续年限原则上不超过8年,并依据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约定退出,通过社会出资人回购、份额转让、到期清算等市场化方式退出。子基金退出时,根据基金考核评价结果,可实行收益激励措施。
申报机构募集社会资本
可作子基金管理人
根据《细则》,运营基金按市场化方式与其他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地方政府资金,发起或参股设立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子基金。子基金申报机构原则上应为股权投资机构或创业投资机构,由其依法依规负责募集社会资本。
《细则》还提出,申报机构可直接作为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也可指定或新设符合条件的关联企业作为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同时,子基金管理机构须符合《细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细则》,子基金的组建应经过发布指南、材料申报、初步审查、符合性复审、专家评审、尽职调查、拟定子基金组建方案、中心审核、社会公示、审定立项、投后管理、退出回收等程序。
其中,子基金申报指南由市科技局会同运营基金管理机构发布;申报机构根据申报指南及《细则》的规定和要求编制申报材料,报送运营基金管理机构;市科技局将对子基金合作机构(子基金管理人)名单面向社会公示;退出后,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将运营基金管理机构交回的资金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国库,其中收益部分以非税收入方式上缴财政。
《细则》明确,子基金的管理费由运营基金管理机构与子基金管理机构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中载明。子基金不得投资其他股权投资基金或者投资性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资产总值的20%,且不超过子基金资产总值的20%。
取得收益退出后
管理机构可按比例获奖励
《办法》提出,运营基金取得收益退出后,财政出资收益部分可根据管理机构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对运营基金管理机构按一定比例实施奖励,具体奖励方案按程序报管委会审定,财政出资部分取得的本金和收益扣除实施奖励后上缴财政。对于单支子基金取得收益退出的,对子基金管理机构按最高不超过子基金出资部分超额收益的60%实施奖励,运营基金出资部分取得的本金和收益扣除实施奖励后上缴财政。
《细则》进一步明确,子基金存续期满或达到约定退出条件时,应及时开展评估、转让、清算等工作,收回原始投资及收益。子基金出资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相关协议约定获取投资收益。
运营基金退出子基金时,获得的投资收益按一定比例作为效益奖励。效益奖励采取先回本后让利的原则,根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将超额收益(回收资金总额-本金-出资时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出资时间*本金)的不超过60%的部分用于奖励子基金管理机构,具体比例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报经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子基金在发生清算(包括解散和破产)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按照同股同权原则分配。清算出现亏损时,运营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参与设立的子基金承担有限责任。
此外,《办法》还指出了运营基金可选择提前退出、运营基金及子基金应当终止运营并清算的若干情形。《细则》则明确了资金托管商业银行应满足的条件等内容。
《办法》和《细则》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原《成都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成科字〔2018〕173号)、原《成都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成科字〔2018〕174号)同时废止。
来源:成都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