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征求《成都市知识产权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各申报单位(人):
为做好全市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工作,进一步加强成都市知识产权项目管理,保证项目遴选的公开、公平、公正和项目管理的科学、规范、高效,结合工作实际,我局起草了《成都市知识产权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如有意见建议,请于10月22日(星期二)前反馈我局。
特此通知。
联系人:赵阳光 联系电话:85394235
电子邮箱:cdzscq@163.com
成都市知识产权局
2019年10月17日
成都市知识产权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成都市知识产权项目管理,保证项目遴选的公开、公平、公正和项目管理的科学、规范、高效,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成都市知识产权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成都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用于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支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评估、评审以及监督检查等活动。
第二章 项目分类
第五条 成都市知识产权项目包括知识产权创造项目、知识产权运用项目、知识产权保护项目和其他专项项目。
(一)知识产权创造项目。突出创新创造,通过专利资助、高价值专利培育、试点示范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全社会创新创造,培植创新优势、产业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知识产权运用项目。突出运用转化,通过培育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鼓励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和区(市)县政府、高校院所资金投向知识产权成果转化领域,促进知识产权在蓉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
(三)知识产权保护项目。突出维权支持,通过维权援助等方式,鼓励在蓉企事业单位积极维护知识产权,推动知识产权环境持续改善。
(四)其他专项项目。聚焦重大任务,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支持某一产业或领域发展,承接某一项重大工作任务。
第六条 项目按支持方式类别,分为前资助、后补助和引导投入项目。
(一)前资助项目,是指根据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确定的有明确任务和支持方向的,经申报单位提出并通过评估、评审或任务委托、招投标方式后,先行给予经费资助的项目。
(二)后补助项目,是指从事高价值专利培育、试点示范企业培育、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等单位先行投入资金,通过评估或绩效考核后,给予经费资助的项目。
(三)引导投入项目,是指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多元化投入,支持知识产权运用转化的项目。
第七条 项目按支持额度类别,分为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一般项目为50万元以下,重点项目为50万元以上(含)。项目经费下达方式原则上一次性下达,局长办公会或局党组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批下达。
第八条 项目按照立项方式类别,分为评审类、审核类和委托类。
(一)评审类项目,是指对申报单位提供的申报资料(或编制的项目可行性方案)组织开展专家评审评估,择优遴选(或论证通过)给予立项支持的项目,采取前资助或后补助的支持方式。
(二)审核类项目,是指对申报单位提供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给予立项支持的项目,采取后补助的支持方式。
(三)委托类项目,是指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的项目,采取前资助的支持方式。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项目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推荐单位和项目服务机构。
第十条 项目管理单位。成都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是项目管理和组织实施的主体。其职责是:
(一)编制知识产权项目年度预算。
(二)负责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征集通知等项目组织工作。
(三)确定参与项目管理的推荐单位和服务机构。
(四)提出项目评审标准,审定项目评审方案。
(五)项目立项后,作为甲方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推荐单位签订《成都市知识产权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
(六)负责项目实施期的组织管理、验收、评估、评审及监督检查工作。
(七)负责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所形成文书档案和电子档案资料的收集和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指承担成都市知识产权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其职责是:
(一)项目立项后,作为乙方与项目管理单位、项目推荐单位签订合同书。
(二)严格执行合同书。
(三)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进展及问题。
(四)保证项目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五)接受项目管理单位、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服务机构以及财政、审计等监管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评估、评审和监督检查。
(六)项目下设子课题的,由项目牵头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子课题承担单位按照项目实施的总体要求完成任务目标,同时接受项目牵头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项目牵头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项目推荐单位。指各区(市)县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受项目管理单位的委托,负责对辖区内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推荐。
(二)对推荐申报者的资格、推荐项目的真实性以及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科学性进行把关审查,并签字盖章。
(三)项目立项后,作为丙方与项目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书。
(四)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实施和完成项目,收集相关信息资料。
(五)负责推荐项目实施期的组织管理、验收、评估、评审及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服务机构。受项目管理单位委托,承担项目受理、评估、评审、验收、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的成都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或第三方服务机构。其职责是:
(一)根据项目管理单位的委托和要求,对项目承担单位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等审查,按时按质完成项目受理、审查、评审、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并完成系统完整的服务工作报告。
(二)客观、及时地向项目管理单位反映在服务和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三)严格遵守工作规范,对在服务过程中接触到的工作资料和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四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四条 指南发布(编制任务)。由项目管理单位编制指南并对外公开发布,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
项目指南已明确项目目标和任务,并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项目申报者(包括单位或个人)通过项目申报程序和要求进行申报。
(一)项目申报者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该项目对申报者的主体资格的要求;
2.符合知识产权资助政策相关申报条件;
3.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个人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
(二)项目申报以项目申报指南要求为准,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三)项目申报者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六条 项目受理。根据审查情况,对材料齐备、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不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退回修改或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项目评审。由项目管理单位、项目服务机构组织实施项目评审。
第十八条 立项审定。项目管理单位有关业务处室根据评审结果,提出立项建议,报经局长办公会或局党组会审议立项。
第十九条 对外公示。项目管理单位对通过局长办公会或局党组会审定的立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项目管理单位重新审定。
第二十条 项目下达。经市财政部门批复经费预算后,由项目管理单位下达立项文件,并对外公布立项项目信息。
第二十一条 合同签订。前资助项目原则上在立项文件下达后,由项目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推荐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3年,实施起始时间从立项文件下达之日起算。项目合同书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办理经费拨付手续和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后补助项目原则上不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资金拨付及管理。项目资金拨付按照合同约定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履行项目合同书的各项约定,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中期检查。实施期在2年以上的项目,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中期检查。项目中期检查由项目管理单位委托项目服务机构组织实施。检查工作完成后,项目服务机构须向项目管理单位提交中期执行情况报告。根据项目中期检查情况,提出“继续实施”、“调整实施”或“项目终止”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项目调整。项目实施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上不做变更。如因实际需要,或遇不可抗拒因素对项目实施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项目承担单位须及时向项目管理单位报告。项目管理单位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经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推荐单位协商后,做出项目调整处理意见。
项目调整事项主要包括:
(一)项目承担单位及合作单位变更。其中,项目承担单位主要是因股权变更或名称更名。
(二)项目负责人变更。
(三)项目内容、关键技术方案、绩效目标变更,但不影响合同主体内容。
(四)项目验收时间变更。
(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
第二十五条 项目撤销或终止。如遇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应撤销或终止:
(一)经过实践证明,项目无法实现合同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二)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三)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五)其他可以撤销或终止的情况。
对撤销立项或终止实施的项目,项目经费或项目结余经费应按专项资金的有关管理规定,从原拨付渠道予以收回。
第六章 项目验收与绩效评估
第二十六条 前资助项目由项目管理单位或受项目管理单位委托的项目服务机构进行验收。
后补助项目原则上不进行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到期后3个月内完成验收准备,报送项目实施报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在此基础上于6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在项目验收前组织完成课题验收。
提前完成的项目,可提前申请组织验收;因故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最迟在合同到期前1个月向项目管理单位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同意后可以延期验收。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最长1年。
第二十八条 验收依据验收工作规程实施。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和“结题”。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到期未通过验收以前,原则上不得申请新的同类别项目。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由项目管理单位委托项目服务机构组织实施。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须按要求开展自评,并提供相关附件。评估工作完成后,项目服务机构须向项目管理单位提交绩效评估工作报告。
第三十一条 绩效评估可与项目验收工作结合进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加强监督管理。项目实施中,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合同任务的,应限期整改,项目管理单位可视情节给予约谈、通报、撤销或终止合同等处理。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知识产权成果,一经查实,撤销立项,追回已拨付项目经费,向社会公开。非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终止、不能通过验收,或无故拒报、瞒报、虚报项目信息的,3年内不得承担成都市本级各类知识产权项目,同时以上情形不推荐其申报国家、省知识产权项目。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加强信用约束。项目管理单位会同项目推荐单位、服务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估专家等进行信用记录,其信用状况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依法依规纳入成都市信用系统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三十四条 实行回避制度。
(一)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及项目申报单位的人员当年不能作为项目评审专家。
(二)承担项目评审、验收组织工作的第三方机构不能作为项目承担单位或参与单位,不能进行与申报项目有关的有偿服务。
(三)市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不能作为项目评审专家。
(四)与项目有利益关系且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人员不能作为评审专家或以其他方式参与项目评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项目管理单位依据本办法,结合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相关工作规程。
第三十六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文件、会议纪要或市领导的批示确定的有明确支持方向的项目,其支持方向、经费额度、立项方式等由成都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研究确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来源: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