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力久律所 | 发布时间:2019-11-22 | 浏览次数:2363次
| 作者: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
根据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 2020年成都市第一批科技项目的通知,请有意向申报科技金融资助项目的企业,认真阅读通知要求,进行申报。申报单位通过“成都市科技项目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网址:http://kjxm.cdst.chengdu.gov.cn)实行全程网上申报。科技金融资助项目申报单位网上提交(含退回修改再次提交)截止时间为2020年1月31日17时。为减轻科研人员和申报单位负担,项目申报时暂不提交项目申报书纸件,待申报项目立项公告后,另行通知申报书纸件报送,届时由项目负责人打印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一份,装订成册),签署单位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如联合申报需加盖合作单位公章),未立项项目无需报送纸件。联系人:申老师;联系电话:028-65778187。联系人:田老师;联系电话:028-67672972。联系人:杨老师;联系电话:028-67672972。附件1: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 2020年成都市第一批科技项目的通知附件2: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 2020年成都市第一批科技项目的通知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 2020年成都市第一批科技项目的通知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及各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各产业功能区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科技需求以及年度科技工作安排部署,我局启动2020年成都市第一批科技项目申报工作。现发布《2020年成都市第一批科技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请你们按照通知及各类指南的要求,组织和指导区域内有关单位积极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单位为注册登记住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三)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须签署诚信承诺书,项目申报单位要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严禁夸大不实,甚至弄虚作假。(四)项目申报单位和合作单位,以及项目组成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五)每个申报单位限申报当年同类别项目1项(高校、科研院所除外)。同一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跨类别重复申报。(六)目前承担有市级前资助科技项目且尚未验收的项目单位,原则上不得申报与未验收项目类别相同的项目。(七)纳入市统计部门调查范围的规模以上企业,须提供已报送统计部门的2018年度《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包括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高新技术企业须提供已报送的2018年度《国家高新区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统计报表》和《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情况报表》(以上材料随申报材料一并提供)。申报单位通过“成都市科技项目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网址:http://kjxm.cdst.chengdu.gov.cn)实行全程网上申报。项目负责人、申报单位登录申报系统进行身份注册,并完善相关信息后方可进行项目申报。已注册过的单位和个人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不需再注册。项目负责人登录申报系统,根据指南要求在线填写申报书和上传附件(其中:申报书封面页、承诺书页和审查意见页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或由法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联合申报需加盖联合单位公章,均扫描作为附件上传)并提交,再由所在单位管理员网上审核后提交。项目推荐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科技局窗口(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窗口”)、市科技局业务处室在规定时间内分别进行网上审查,并作出审查结论。(注意:项目推荐单位审查后,在签署意见栏须注明项目申报单位入驻的产业功能区,或项目实施所在的产业功能区)为减轻科研人员和申报单位负担,从2020年项目申报开始,调整报送流程。项目申报时暂不提交项目申报书纸件,待申报项目立项公告后,另行通知申报书纸件报送,届时由项目负责人打印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一份,装订成册),签署单位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如联合申报需加盖合作单位公章),经项目推荐单位盖章同意后,报送至市科技局窗口。未立项项目无需报送纸件。申报单位网上提交(含退回修改再次提交)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17时;推荐单位网上审查截止时间为2020年1月3日17时;市科技局(含窗口)网上审查截止时间为2020年1月7日17时。其中:科技金融资助申报单位网上提交截止时间为2020年1月31日17时,推荐单位及市科技局(含窗口)网上审查截止时间顺延。市政务服务中心企业服务区2-01至2-03号窗口(地址:草市街2号一楼)1.各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单位申报项目的推荐。2.市级有关部门负责所管理市级预算单位申报项目的推荐。未授予推荐权限的市属单位的推荐单位请选择“市级各部门”。
对获得天使投资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给予一次性经费支持。补助额度: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给予企业所获天使投资额的10%、最高30万元的经费补助。支持我市科技型企业增强信用意识,对其参与信用评级给予经费支持。补助额度: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给予企业实际发生信用评级费用的50%、每户每年补助总额最高5万元的经费补助。支持我市科技型企业增强知识产权运用能力,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从金融机构获得一年期以下(含一年期)贷款,对其发生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费用给予经费支持。补助额度: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给予企业实际发生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费用的50%、单笔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每户每年补助总额最高10万元的经费补助。支持我市科技型企业以自身的信用、股权、知识产权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信用融资、股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一年期以下(含一年期)贷款,对其发生的担保费用给予经费支持。补助额度: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给予企业实际发生担保费用50%、每户每年补助总额最高20万元的经费补助。支持我市科技型企业以自身的信用、股权、知识产权通过银行金融机构(包括经市金融办批准设立的科技小贷公司)获得信用融资、股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一年期以下(含一年期)贷款,对其发生的贷款利息给予经费支持;支持毕业5年内在蓉创业的大学生,通过经市科技局批准的合作银行获得的“创业贷”,对其发生的贷款利息给予经费支持。补助额度: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给予企业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实际发生的利息额的30%、每户每年补助总额最高50万元的经费补助;给予毕业5年内在蓉创业的大学生贷款全额贴息支持。对我市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上市的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经费支持。补贴额度: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对企业实现成功挂牌上市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经费补贴,其中对首次挂牌且进入创新层的企业补助50万元,首次挂牌进入基础层的企业补助25万元。补贴额度: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对购买市科技局确定的当年度重点引导类险种的企业,按实际支出保费的60%给予补贴;对购买一般类险种的企业,首年按其购买该类科技与专利保险险种实际支出保费的40%给予补贴,以后年度按企业购买该类科技与专利保险险种实际支出保费的20%给予补贴。每年每户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1.申报单位为在我市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成立时间在8年以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2.净资产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或年销售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3.企业技术创新及商业模式创新特色明显,技术较为成熟,且知识产权关系明晰无纠纷;4.申报单位获得天使投资时间为2019年5月22日-2019年12月31日。申报单位为在我市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或在我市开展创业活动的青年大学生团队(指毕业5年内的青年大学生)。其中,申报单位信用评级发生时间为2019年5月22日-2019年12月31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费补助、担保费补助、贷款利息补助在申报单位贷款本金结清后申报,贷款本金结清时间为2019年5月22日-2019年12月31日。申报单位为在我市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申报单位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正式挂牌时间为2019年5月22日-2019年12月31日。1.申报单位为在我市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2.科技与专利保险实行一年一投,按年补贴,对采用一次趸交数年或分期付款方式的保险不予补贴。同一保单不得重复申请补贴;4. 申报单位购买的科技与专利保险启保时间为2019年5月22日-2019年12月31日。
(1)申报企业获得投资后完成企业信息变更登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2)申报企业投资后的公司章程(需加盖市场监管部门企业登记档案专用章);(3)企业2018年度审计报告和申报时上一个月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4)申报企业与投资机构签署的投资协议或增资扩股协议;②企业信用评级报告、企业资信等级证书以及评级费用发票等材料。②企业办理知识产权质押的登记通知书和知识产权质押合同;④知识产权评估报告、评估费用单据(单据须加盖企业财务章)。④企业办理(股权、知识产权)质押的登记通知书或担保公司出具的企业办理信用贷款的证明材料。①申报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贷款到账及还款凭证;④企业办理(股权、知识产权)质押的登记通知书或银行、科技小贷、担保公司出具的企业办理信用贷款的证明材料。
②申报人与合作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贷款到账及还款凭证;1. 成都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补贴申报表;(1)申报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2)中国证券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3)申报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正式挂牌的股份登记确认书、证券持有人名册、发行人股本结构表等相关证明文件;(4)申报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进入基础层或创新层的相关证明材料。(1)申报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记证(照);(4)申报企业在各级政府部门已获得财政资金补贴情况(据实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