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来源:力久律所  |  发布时间:2014-05-04  |  浏览次数:1953次   |  作者: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

川知发〔2014〕49号

     

    各市(州)知识产权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发〔2014〕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公开有关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具体事项的通知》、四川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制定了《四川省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公开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知识产权局

  2014年4月29日

      四川省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公开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发〔2014〕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公开有关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具体事项的通知》、四川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结合我省专利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开主体

      各市(州)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假冒专利案件信息和作出处理决定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各县(区)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假冒专利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二、公开内容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假冒专利案件,公开内容应当包括:处罚决定书文号;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相关处罚决定的单位名称和日期。

      认定侵权事实成立、作出处理决定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公开内容应当包括:行政处理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理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理措施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的名称和日期。

      公开的假冒专利行为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撤销的,应当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公开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因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撤销的,应当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假冒专利行为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案件信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办理。

      公开的专利行政执法案件相关信息,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以及自然人住所、肖像、电话号码、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但是,经行政相对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并将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行政相对人。

      公开的专利行政执法案件相关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因上述理由不予公开相关信息的,应当写明理由并报上级部门批准。

      公开的专利行政执法案件相关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在公开前沟通、确认,保证所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三、公开方式

      各级知识产权局应当通过本单位官方网站公开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对于重大、有影响的案件,也可选择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予以公开。公开的案件信息应便于公众查询。

      四、公开时限

      对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假冒专利案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撤销的,应在处罚决定变更或撤销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有关变更或撤销的信息。

      对于认定侵权事实成立、作出处理决定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因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撤销的,应在处理决定变更或撤销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有关变更或撤销的信息。

      五、公开流程

      各级知识产权局要建立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公开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责任制,分管局领导为主要责任人,执法处(科)室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信息公开的内容由办案人根据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拟制,由执法处(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局机关网络管理人员按照审批内容对案件信息进行网上公开。经分管局领导审批的信息公开内容存入案卷一并归档。

      六、监督指导

      各市(州)知识产权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督促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要加大宣传,向社会公众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对公开的案件信息可能引起的社会关注,要及时做好解释和回应。

      省知识产权局定期对市(州)、县(区)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督导检查,同时将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年度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绩效考核,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给予表扬,对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公开信息的行为,责令改正并追究责任。

      自2014年6月1日起,各级知识产权局要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要求公开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自7月开始各市(州)知识产权局按月填写假冒专利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见附件2)、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案件信息公开表(见附件3),报我局法律事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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