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第二批成都市创新创业载体资助项目的通知
来源:力久律所  |  发布时间:2016-05-25  |  浏览次数:990次   |  作者: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

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各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成都“创业天府”行动计划,根据新修订的《成都市创新创业载体资助管理办法》(成科字〔2016〕40号)有关要求,拟组织申报2016年第二批成都市创新创业载体资助项目。请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和指导区域内有关单位积极申报。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一)转(改)建创新创业载体的建设(运营)机构。转(改)建创新创业载体指利用闲置厂房、楼宇和存量土地等改(扩)建的创新创业载体。

    (二)新引进创新创业载体的运营机构。新引进创新创业载体指区(市)县人民政府新引进知名创新型孵化器运营机构来蓉建设的创新创业载体。

    (三)异地孵化器的本土运营机构。异地孵化器指本土孵化器运营机构在异地建设的创新创业载体。

    二、资助额度

    (一)转(改)建创新创业载体补贴。利用闲置厂房、楼宇和存量土地等改(扩)建为创新创业载体,对其建设(运营)方实施场地改造及公共技术设备设施购置等发生的费用,给予费用总额的2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经费补贴。

    (二)新引进创新创业载体补贴。对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创新型孵化器运营机构来蓉建设创新创业载体,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经费补贴。

    (三)异地孵化器补贴。对本土孵化器运营机构在异地建设的创新创业载体,根据其引进人才、团队、项目来蓉等方面的异地孵化绩效,给予运营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经费补贴。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转(改)建、新引进、异地孵化等创新创业载体须已建成且运营时间达6个月以上。其中转(改)建、新引进的创新创业载体获得区(市)县政府经费补贴的时间以及异地孵化器涉及孵化绩效的证明材料(如纳税证明)等的时间,应在2016年5月12日(不含)以后。

    (二)孵化场地属租用、合作及无偿使用的,申报时须保有2年以上场地使用期限。

    (三)转(改)建、新引进、异地孵化等创新创业载体不与新建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专业楼宇等创新创业载体重复资助。

    (四)同时满足以下申报条件:

    1.转(改)建创新创业载体

    ①载体建设(运营)方为在蓉高校院所、领军企业、知名孵化机构等社会主体。

    ②转(改)建创新创业载体应符合我市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或科技专业楼宇的建设标准。

    ③市级经费补贴与区(市)县经费补贴原则上按1:1配套,且市级经费补贴与区(市)县经费补贴之和不超过实际发生的改(扩)建费用。

    ④以政府或政府平台公司为主体出资转(改)建的创新创业载体不享受经费补贴。

    2.新引进创新创业载体

    ①申报主体应为国内外知名创新型孵化器在成都市及各区(市)县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的运营机构。

    ②新引进创新创业载体应符合我市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或科技专业楼宇的建设标准。

    ③市级引进补贴与区(市)县引进补贴原则上按1:1配套。

    3. 异地孵化器

    ①建设异地孵化器的本土孵化器运营机构须为在成都市及各区(市)县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的孵化器运营机构。

    ②本土孵化器运营机构拥有异地孵化器的股份不低于50%(不含50%)。

    ③异地孵化器应符合我市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或科技专业楼宇的建设标准。

    ④已有引进人才、团队、项目来蓉落地的成功案例。

    (五)同时符合转(改)建、新引进创新创业载体的资助对象,市级经费不重复资助。

    四、申报材料

    (一)转(改)建创新创业载体

    1.成都市转(改)建创新创业载体补贴申报表;

    2.附件材料:

    ①单位资质证明性文件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②区(市)县人民政府推荐函及已给予改(扩)建补贴经费及建设总费用的证明材料(含拨款批文等);

    ③申报单位孵化场地的场地证明(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复印件;

    ④10家以上在孵企业营业执照及孵化协议复印件;

    ⑤申报单位与中介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机构、风险投资机构等)合作协议复印件(据实提供);

    ⑥自建或联合设立孵化基金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据实提供);

    ⑦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简报、活动照片、参会签到表(据实提供);

    ⑧孵化器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据实提供);

    ⑨在孵企业获得投融资证明材料(如投融资协议等)(据实提供)。

    (二)新引进创新创业载体

    1. 成都市新引进创新创业载体资助申报表;

    2. 附件材料:

    ①单位资质证明性文件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②区(市)县人民政府推荐函及已给予引进补贴的证明材料(含拨款批文等);

    ③申报单位孵化场地的场地证明(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复印件;

    ④10家以上在孵企业营业执照及孵化协议复印件;

    ⑤申报单位与中介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机构、风险投资机构等)合作协议复印件(据实提供);

    ⑥自建或联合设立孵化基金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据实提供);

    ⑦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简报、活动照片、参会签到表(据实提供);

    ⑧孵化器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据实提供);

    ⑨在孵企业获得投融资证明材料(如投融资协议等)(据实提供)。

    (三)异地孵化器

    1.成都市异地孵化器资助申报表;

    2.附件材料:

    ①单位资质证明性文件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②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针对异地孵化器出具的《验资报告》;

    ③异地孵化器的场地证明(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复印件;

    ④10家以上在孵企业营业执照及孵化协议复印件;

    ⑤异地孵化项目或企业接受孵化服务及来蓉注册企业的证明材料(异地孵化项目或企业签署的孵化协议,在异地缴纳房租、社保等证明,在蓉注册的营业执照等);

    ⑥引进项目或企业在蓉纳税情况的证明材料;

    ⑦异地开展的宣传成都的创新创业活动简报、活动照片、参会签到表(据实提供)。

    以上纸质材料一式两份,按顺序装订。除“据实提供”外的附件材料均为必备材料。

    五\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通过“成都市科技项目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网址:http:// kjxm.cdst.gov.cn)进行网上申报。

    (一)申报身份获取

    项目负责人、申报单位登录申报系统进行身份注册,并完善相关信息后方可进行项目申报。已注册过的单位和个人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不需再注册。

    (二)项目填报和审核

    项目负责人登录申报系统,凭用户名和密码,根据申报要求在线填写,由所在单位审核后提交。经推荐单位和成都科技创新服务窗口审查后,项目负责人打印项目纸质申报材料,签署单位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项目推荐和报送

    申报材料经推荐单位审查盖章后,报送至成都科技创新服务窗口。地址:高新区锦城大道539号盈创动力大厦A座2楼,联系电话:85104750、85104759。

    六、申报时限

    项目实行常年申报、分批评审,此次评审节点为2016年7月1日,评审节点后申报的项目纳入下一次或次年评审范围。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5月23日

附件:1.转(改)建创新创业载体推荐函
    
   2.新引进创新创业载体推荐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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