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久关注】关于严格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意见
来源:力久律所  |  发布时间:2018-03-13  |  浏览次数:1881次   |  作者: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

    关于严格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意见


    川知发〔2018〕28号


    各市(州)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局)、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公安局、司法局、农业(农牧)局(委)、林业(林业和园林)局、商务主管部门、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质监局、版权局、各隶属海关(办事处)、贸促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和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西部知识产权强省的意见》(川府发〔2016〕31号),严格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服务大局、协同推进和突出重点原则,加快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新机制,构建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工作格局,全面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水平和效率,营造公平竞争、公平监管的创新创业和营商环境,为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和美丽繁荣和谐四川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到 2020 年,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法规体系和工作体制机制基本健全,执法协作和快速维权机制有效运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效率和水平全面提升,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显著减少,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持续优化,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普遍提高,尊重创造、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氛围更加浓厚,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局面基本形成。


    二、重点工作


    (三)建立完善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与执法维权机制。畅通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与执法维权公益电话12330、12315、网络、邮件、短信、微信、面访等举报投诉渠道。建立方便、快捷、低成本的知识产权举报投诉与执法维权“一站式”服务平台,探索建立对知识产权违法侵权行为接受举报投诉、限时转办、依法及时办理、跟踪督促、办结反馈、信息汇总的工作机制。建立快速立案、快速查案、快速结案的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快速处理机制。


    (四)建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联合、协作机制。加快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知识产权立案协作、委托取证、案件协办、联合执法、案件移送与结果互认机制。探索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案件行政保护受理标准,加强部门间、区域间知识产权执法协作。创新联合执法方式,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开展形式多样的联合执法行动。


    (五)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查处的监管责任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侵权查处工作的绩效考核,明确全省知识产权部门侵权查处工作目标、任务和职责。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传递,利用相关部门情报信息网络,及时、准确发现知识产权违法线索。建立知识产权案件信息“县(区、市)—市(州)—省”层报制度。


    (六)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加强各类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组织间的衔接机制。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保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七)完善电商和展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构建打击电商和展会领域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的快速反应、快速打击、快速协作机制,形成责任明确、重点突出、协调联动的工作网络;完善电商和展会领域知识产权执法维权的长效机制,有效遏制电商和展会领域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形成纵向联动、横向协作、线上监管与线下打击相互衔接的知识产权执法维权工作体系。


    (八)建立健全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搭建具备服务、协调、培训、预警、援助功能于一体的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平台,帮助企业优化知识产权海外布局;开发知识产权海外维权信息系统,及时、全面掌握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维权状况,支持我省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活动;加强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预警和应对,推动建立海外知识产权保护联盟。


    (九)建立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咨询机制。完善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咨询专家库,实行“自愿申请、公正审核、统一标准、动态进出”。入库专家按规定接受有关知识产权部门委托,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对知识产权侵权判定提供咨询参考意见。


    (十)加强知识产权民事司法保护。探索设立成都知识产权法院。对持续时间长、地域广、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恶意侵权、反复侵权等知识产权恶性违法侵权行为,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坚持全面赔偿原则,促进形成符合市场规律和满足权利保护要求的损害赔偿计算机制,可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进行鉴定,提高损害赔偿计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确保权利人获得足够充分的损害赔偿,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


    (十一)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保护力度。优化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制度和执法程序,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调解前置、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和证据互认制度。加强知识产权行政、刑事保护工作专门力量建设,严厉打击涉及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及民生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依法没收、查封、扣押、销毁侵权产品,加大对严重恶意侵权、群体侵权、反复侵权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坚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二)加强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体系建设。加强中国(四川)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成都(家居﹒鞋业)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建设,有效承接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授权职能,强化相关知识产权快速审查、授权、确权和维权一站式服务,缩短相关知识产权审查周期,提升知识产权维权效率,降低企业维权成本。针对重大科技成果,制定重点知识产权保护名录,开通绿色保护通道。


    (十三)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社会参与机制。鼓励组建知识产权保护志愿者队伍。鼓励、支持、引导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预警、维权等保护机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符合企业实际需求的知识产权保险产品,分担知识产权风险,形成“政府引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媒体关注、各方联动”的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治理机制。


    (十四)加强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建设。按照统一的标准和技术规范,推进知识产权行业现有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将知识产权活动列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知识产权违法侵权企业档案,健全知识产权执法信息和展会企业诚信档案等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将故意和重复侵权行为处理结果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征信档案。加强知识产权社会团体的诚信建设,强化对行业协会的指导,促进行业信用建设和守信自律,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联合奖励机制。


    (十五)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支持和鼓励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正当行使知识产权,禁止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对经人民法院或行政机关确认的控制价格、强制搭售、拒绝许可、违规许可、恶意诉讼等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纳入知识产权信用记录。对故意帮助他人实施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中介机构及代理人,由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惩戒。


    (十六)规范涉知识产权的政府采购行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采购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供应商应当确保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未侵犯知识产权。提供虚假承诺或者被有关单位确认为侵犯知识产权的,将依法处理。


    (十七)严格投资与其他领域准入标准。单位或者个人具有故意或重复侵犯知识产权,拒不执行已经生效的知识产权司法裁判文书、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或者具有其他侵犯知识产权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情形之一的,有关政府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对其不得给予奖励、资助或者授予荣誉称号,三年内不准许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


    三、保障措施


    (十八)加强统筹协调。加强四川省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筹协调工作,强化市(州)知识产权统筹协调机构的职能,加强政策研究,增添保护措施,推动形成措施有力、规范有序、执行到位的知识产权保护格局。对保护知识产权和打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激励。


    (十九)加强队伍建设。相关部门要加强知识产权执法队伍建设,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专业人才培养培训、优化配置,改善执法条件,依法推进知识产权执法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规范化,不断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力量。


    (二十)加强调查研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法规、重大事件、新模式、新特点等有关问题的监测、研究,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事件和活动,及时向社会公布和预警。


    (二十一)营造舆论环境。加强对知识产权政策法规、保护途径、典型案例的宣传,充分运用新媒体方式,提升舆论营造效果,进一步增强创新者、权利人和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信心,营造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氛围。


    四川省知识产权局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科学技术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司法厅       四川省农业厅


    四川省林业厅            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川省版权局            四川博览事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海关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四川省委员会


    2018年2月12日


    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8年3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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