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purpose of law is to maintain and promote innovation. We believe that innovation is not only the driving force of civilization, but also the embodiment of civilization, and this cause is worthy of our lifelong pursuit. Your actions are valuable and your career is successful. All colleagues in our institute work together with one heart and one mind, and the cause of innovation I promote will surely have an everlasting foundation.
案件经过:原告德阳市某灯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灯具公司)为“景观灯(雄鹰)”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14年8月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月14日。涉案专利现为有效专利。
被告重庆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中标并承包绵阳市某路段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施工内容包括路灯的供货及安装。被告工程公司在涉案工程中提供的路灯(以下简称“被控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均为路灯,且被控产品采用了与涉案专利近似的外观设计,被控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重庆第一建工公司生产、销售被控产品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
本案焦点在于被告工程公司是否制造、销售被控产品与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力久团队认为,被控产品系工程公司委托第三方定制,依据民法“委托定制”的法律属性,被控产品的外观设计系由工程公司向第三方提供,且被控产品生产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工程公司承担。因此,工程公司实施了制造被控产品的行为。同时,工程公司承包了涉案工程,施工内容包括路灯的供货及安装,因此,工程公司实施了销售被控产品的行为。
至于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力久团队认为应从产品种类和外观是否构成近似两方面考虑。被控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均为路灯,二者属于相同种类产品;而被控产品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近似、设计要点相同、二者设计存在的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甚微,因此,二者构成近似。
一审判决:被告工程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落入原告灯具公司“景观灯(雄鹰)”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路灯;被告工程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灯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8万元。被告工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因被告工程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经原告灯具公司委托,力久团队于2020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现已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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