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以维护和促进创新为宗旨。我们相信,创新既是文明的动力,也是文明的体现,这项事业值得我们终身追求。行贵有恒,业贵有成。全所同仁同心同德,齐心协力,我所促进创新的事业必定基业长青。
案件经过:原告德阳市某灯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灯具公司)为“景观灯(雄鹰)”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14年8月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月14日。涉案专利现为有效专利。
被告重庆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中标并承包绵阳市某路段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施工内容包括路灯的供货及安装。被告工程公司在涉案工程中提供的路灯(以下简称“被控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均为路灯,且被控产品采用了与涉案专利近似的外观设计,被控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重庆第一建工公司生产、销售被控产品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
本案焦点在于被告工程公司是否制造、销售被控产品与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力久团队认为,被控产品系工程公司委托第三方定制,依据民法“委托定制”的法律属性,被控产品的外观设计系由工程公司向第三方提供,且被控产品生产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工程公司承担。因此,工程公司实施了制造被控产品的行为。同时,工程公司承包了涉案工程,施工内容包括路灯的供货及安装,因此,工程公司实施了销售被控产品的行为。
至于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力久团队认为应从产品种类和外观是否构成近似两方面考虑。被控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均为路灯,二者属于相同种类产品;而被控产品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近似、设计要点相同、二者设计存在的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甚微,因此,二者构成近似。
一审判决:被告工程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落入原告灯具公司“景观灯(雄鹰)”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路灯;被告工程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灯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8万元。被告工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因被告工程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经原告灯具公司委托,力久团队于2020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现已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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