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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某技术有限公司诉成都某A仪器有限公司、成都某B仪器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3-12-28 作者:力久律所 浏览:431

案件经过:原告成都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技术公司)于2004年研制出某仪器,包括全模式型和基本型(以下统称为“涉案产品”),后投入全国市场进行销售,用户覆盖相关领域各行各业。涉案产品曾获多项权威机构颁布的殊荣,用户评价极高,在相关行业领域有较高市场知名度,承载了某技术公司巨大的商誉。

被告A公司与B公司生产、销售的某仪器(以下统称为“被控产品”)使用了与涉案产品及其近似的装潢,引人误以为被控产品与某技术公司存在特定联系。两被告与某技术公司同属一个行业,两被告在销售及宣传中故意攀附某技术公司涉案产品积累的声誉,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该案焦点在于“产品本体的整体形状构造装潢是否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力久团队就此查阅了大量文献资料,引用往年相关法院判决文书与研究文本,认为并明确产品整体的形状构造装潢,若经过经营者的长期使用,已经使相关公众能够将其与商品之间构建稳定认知,具备了“区别商品来源、承载商誉”的法律属性,则应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商业标识,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力久团队据此提出的“涉案产品的各部件形状及其排列组合和整体风格属于形状构造类装潢”主张得到审判法院的认可。

一审判决:被告A公司、B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某技术公司涉案产品近似的装潢的行为;被告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某技术公司赔偿 50万元,B公司在2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20年8月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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