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以维护和促进创新为宗旨。我们相信,创新既是文明的动力,也是文明的体现,这项事业值得我们终身追求。行贵有恒,业贵有成。全所同仁同心同德,齐心协力,我所促进创新的事业必定基业长青。
原告西昌市某干锅店是第6844636号“宽宽”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快餐馆;自助餐馆”服务上,有效期自2010年5月28日至2020年5月27日止。
2014年7月,被告毛某与原告西昌市某干锅店签订《某干锅加盟合同》,合同约定特许毛某使用“宽宽干锅”经营商标在四川省乐山市市区区域范围内从事相关系列经营。11月,毛某作为经营者注册成立“乐山市某火锅店”。
2015年2月,毛某申请注册(申请号16295603)“百年宽宽”商标,随后商标局、商评委均驳回了该注册申请,其中商评委以涉案商标作为引证商标,认定构成近似。
2015年3月至11月,毛某与四川省内外11个加盟商签订《加盟特许经营合同》,特许加盟商使用毛某统一(设计)制作的招牌、标志,包括“百年宽宽”商标。前述11份加盟合同约定的加盟费共计70.38万元。
原告西昌市某干锅店发现乐山市某火锅店仅在其店铺招牌上使用了涉案商标,而在其经营场所内、宣传材料及宣传物上却使用“百年宽宽”图文标识、“宽宽”和“百年宽宽”文字标识,力久团队接受原告西昌市某干锅店的委托,将该火锅店及其经营者毛某起诉至法院。
本案由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庭审,判决:被告毛某、乐山市某火锅店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西昌市某干锅店第6844636号“宽宽”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毛某赔偿原告损失及制止侵权合理开支675000元;同时,被告毛某、乐山市某火锅店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在《华西都市报》和四川电视台发表声明,消除侵权影响。
乐山市某火锅店、毛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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