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以维护和促进创新为宗旨。我们相信,创新既是文明的动力,也是文明的体现,这项事业值得我们终身追求。行贵有恒,业贵有成。全所同仁同心同德,齐心协力,我所促进创新的事业必定基业长青。
原告李某于2010年3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新型垃圾桶”的实用新型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1年8月授予专利权并予以公告。被告四川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两起案件的涉案招投标采购项目中,中标生产的“新型有盖垃圾桶”侵犯了原告的案涉专利权,被告销售的案涉垃圾桶产品完全落入了案涉专利的保护范围。由于被告曾因在2014年的某招投标项目中,也以侵犯该专利的垃圾桶产品中标而被原告起诉至法院,故被告侵权的主观恶意十分严重。
鉴于被告的行为为多次重复侵权,在代理该两起案件的过程中,力久团队主张3倍惩罚性赔偿。此项主张得到了一审法院的支持,最终酌情确定两案被告对于原告的赔偿金额分别为12万元、25万元,共计37万元。
该两起案件历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以双方当事人和解告终:被告四川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产品,并支付原告李某两案共计25万元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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